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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为外国人的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和法律适用

发布日期:2018-12-03    作者:李开宏律师
配偶一方为外国人的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和法律适用
 
案例:
原告王海燕(中国籍女性)与被告罗宾逊美国籍男性)系自行相识、恋爱,于201512月在原告王海燕的住所地所在深圳市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未共同生育子女。20167月,被告罗宾逊不辞而别,经原告王海燕多方打听,杳无音信,原告王海燕为此心灰意冷。原告王海燕认为,被告罗宾逊的不辞而别,彻底伤害了原告王海燕的感情。20172月,原告王海燕王海燕住所地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告王海燕与被告罗宾逊离婚,本案法院受理,被告罗宾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于20177月判决准予原告王海燕与被告罗宾逊离婚。
 
涉外离婚律师分析:
本案系涉外的离婚纠纷,被告罗宾逊下落不明,原告王海燕提起离婚诉讼的,具体应该向何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王海燕的户籍所在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某某北路125号304室,属于深圳市福田区行政区域,被告系国国籍人,居住地不在我国境内,故原告王海燕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该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那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应当适用原告王海燕所属国的法律,即中国法律,还是适用被告罗宾逊所属国国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的规定,本案系涉外离婚纠纷,且原、被告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深圳市福田区且本案依法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本案无论是审查婚姻的有效性、以及离婚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均应当适用我国法律。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调解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分居期间也无联系,未尽夫妻义务,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准许原告王海燕与被告罗宾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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