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其它民商案例 >> 查看资料

发送骚扰、辱骂短信的行为定性

发布日期:2018-12-03    作者:姚志斗律师
案情简介:2014年初至20159月间,被告罗玲珠多次使用污秽语言和使用贱人"鸡婆"等侮辱性称呼向原告手机发送侮辱短信、拨打原告电话等方式对原告进行辱骂,特别是20154月至9月,拨打电话多达225个、发送带有侮辱内容短信1210条,给原告的生活、工作造成困扰。2015109日,原告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
姚志斗律师观点: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被告罗玲珠因家庭矛盾使用不当方式向原告手机频繁发送辱骂短信,以及采用电话骚扰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益,原告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应予支持。原告主张因被告的行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告没有向社会散布、宣扬信息内容,没有因此造成严重后果,对其主张应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总则》 
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案件结果: 
一、被告罗玲珠应立即停止向原告方小飞的手机发送辱骂信息以及拨打电话的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方小飞赔礼道歉;
二、驳回原告方小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原告方小飞负担50元,被告罗玲珠负担200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王骏凯律师
江苏无锡
刘永军律师
山西太原
李萃律师
上海浦东新区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