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骚扰、辱骂短信的行为定性
发布日期:2018-12-03 作者:姚志斗律师
姚志斗律师观点: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被告罗玲珠因家庭矛盾使用不当方式向原告手机频繁发送辱骂短信,以及采用电话骚扰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益,原告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应予支持。原告主张因被告的行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告没有向社会散布、宣扬信息内容,没有因此造成严重后果,对其主张应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总则》
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案件结果:
一、被告罗玲珠应立即停止向原告方小飞的手机发送辱骂信息以及拨打电话的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方小飞赔礼道歉;
二、驳回原告方小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原告方小飞负担50元,被告罗玲珠负担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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