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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债权人索要保险金,保险金能当作遗产还债吗

发布日期:2018-12-04    作者:刘琬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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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债务人死亡债权人索要保险金
2008年5月,孙平因经商跟好友耿健借款10万元。同年12月,孙平在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其一家只有三口人,故指定其妻子和儿子作为受益人,受益份额均等,各占一半。2009年8月,孙平夫妇外出购货时不幸遭遇车祸死亡,其儿子到保险公司领取了10万元的保险金,耿健闻讯找到孙平家里,要求其儿子以该笔保险金清偿欠款,但遭拒绝。
争议焦点:耿健是否有权要求获得该笔保险金
耿健是否有权要求获得该笔保险金,作为孙平对其债务的偿付呢?
律师说法:保险金能当作遗产还债吗
在本案中,如果该笔保险金是孙平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那么孙平的儿子必须履行偿债义务,所以耿健能否获得这笔保险金的关键在于这笔保险金是不是遗产。从案情表面上看,王某指定了受益人,受益人的受益权来自于被保险人的指定,而非继承取得,因而保险金不得作为遗产处理,那么被保险人的债权不得要求以保险金偿还债务。
保险金作为遗产是有条件的,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金只有以下三种情况:
1、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又没有其他受益人;
3、受益人放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保险金才能作为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可以看出,如果保险金存在受益人,就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只有当部分或者全部保险金找不到受益人时,才能作为遗产处理。这也是为了充分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和被保险人的权利。
在此案中,孙平已经指定了受益人,那么其债权似乎就不得要求以该笔保险金偿还其债务。但本案中,孙平同时指定了其妻子和儿子为受益人,而其中一个受益人又和他同时死亡。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孙平指定其妻子和儿子为受益人,受益份额均等,而其妻子又和他在车祸中一同丧生,按照一般人身保险条款,当受益人和被保险人谁先死亡无法确定或者同时死亡时,指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其受益份额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在此案中,孙平妻子享有的受益份额应作为孙平的遗产由孙平的儿子依法继承,但他同时也必须履行为孙平清偿债务的义务。
综上所述,孙平的儿子领取的保险金应分为两个部分,属于他自己享有的受益份额,即5万元保险金,不需对耿健偿债,属于它继承的遗产部分的5万元,应对耿健履行偿债义务,但仅以此部分为偿债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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