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构成要件
发布日期:2018-12-05 作者:姚志斗律师
姚志斗律师观点: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身自由权之侵害性质上属于一般侵权,其构成要件为: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受害人受有人身自由之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告不让原告走,拦着原告不让其离开并将拐杖伸到原告自行车轱辘里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案件结果:
一、被告蒲义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敬芸医疗费三千七百元、误工费三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
二、驳回原告蒲义宗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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