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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发布日期:2018-12-05    作者:宋开诚律师
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无论对于企业家抑或是高级白领而言,刑事风险是当今不可回避的话题。据统计,2017年和2018年,企业家涉嫌犯罪的罪名比例中,职务侵占罪已飙升至次席,仅次于历年排名第一的偷漏税犯罪。这个现象说明了,职务侵占犯罪的频率增多以及职务侵占犯罪被公安抓获并判决有罪的数量增多了。那么,该如何避免发生职务侵占犯罪呢?上海开诚刑事辩护研究中心顾问宋开诚律师建议:在避免自己的行为成了职务侵占罪,也要避免下属及合作者通过职务侵占行为侵害自身利益,首先应当了解什么是职务侵占罪,搞清概念是第一步。
    所谓职务侵占罪,即与贪污罪相对应,国家公职人员犯贪污罪,若换成普通企业员工或管理人员就成为了职务侵占罪。翻看法律条文可知: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刑法上,符合职务侵占罪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这四个要件:
    (一)客体要件——职务侵占罪侵犯了什么利益?)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尚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做了什么?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力;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力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已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做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毕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账,但未来得及结账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该解释关于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执行。也就是说,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这一解释改变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立案标准。
    (三)主体要件——谁才能犯职务侵占罪?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2)上述公司的人员,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3)上述公司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刑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应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以上就是上海专业从事刑事案件的宋开诚律师为您分享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若有其他疑问欢迎随时联系宋开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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