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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教你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18-12-06    作者:110网律师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以及家庭投资渠道日趋多元,许多家庭的财富日趋增长,但是家庭投资产生的债务风险也在不断放大。婚姻家庭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中,案件事实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比例逐年增加,而夫妻共同债务区分问题也成了今年热度不减的话题。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峥律师,在本文中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进行了梳理,希望能够对受此类问题困扰的当事人提供帮助。
张女士与李先生原系夫妻关系,李先生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公司经营期间李先生多次向魏先生借款达4500万元,双方约定甲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为资金链断裂,李先生在偿还魏先生部分借款后,无力偿还余下借款,魏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与李先生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3056万元,并且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对婚姻存续期间内产生的这些欠款,若最终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张女士就要承担3056万元的还款责任。
婚内,为了维持夫妻家庭的共同生活,为了支付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可能会欠下或多或少的债务。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内为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债务,一般均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夫妻共同债务中的“坑”在民事案件中有不少,例如夫妻一方串通债权人“坑”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或者夫妻双方之间串通假意离婚“坑”债权人的钱。因此,在具体案例中该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就显得尤为重要。
司法实践中,由于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事实多相对复杂,而且随着借贷纠纷日益增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难度随之加大,因此我国立法在不断完善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
第一、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又作出了清晰的认定,主要内容包括:
1、夫妻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欠债,但是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所用,债权人就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欠债,但是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用,债权人就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权利,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院公布的《解释》,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对外的负债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就上述案件而言,在李先生欠款时,张女士没有共同签字,也没有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因此3056万元欠款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峥律师在谈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时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今年《解释》的施行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很好的避免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或者离婚纠纷中的‘坑’。”杨志峥律师表示,司法实践中能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负债一般包括:
1、为购置夫妻共同财产所负之债,例如婚后为居住购买房屋所欠之债;
2、为家庭生活所负之债,包括为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所负之债;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所欠之债,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所负之债;
4、为抚养子女所负之债,包括子女的教育、医疗等;
5、为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欠之债,例如给夫妻一方父母看病所负之债;
6、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例如夫妻一方出国留学所欠债务;
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如夫妻协议约定债款为夫妻共同之债等。
杨志峥律师认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要依据案情具体事实进行分析。具体到个案中,夫妻双方串通,恶意离婚,逃避还债,债权人有很大要不回欠款的可能性。又或者夫妻一方对外欠债,隐瞒另一方,在离婚时夫妻另一方就有很大的承担还款责任的风险。这时,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就需要对复杂的法律关系有针对性的、详尽的加以法律分析,并制定合理的诉讼或者应诉方案。
“诚信是一个人在社会中的立足之本,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杨志峥律师说,“民间借贷发生时,人们都是基于对朋友、熟人的信任,才将自己的财产借给他人。君子一诺千金,请勿将他人的信任弃之如履,否则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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