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该不该为先天性心脏病患儿的出生担责?
发布日期:2018-12-06 作者:张勇律师
王某因怀孕在某私立医院建卡,并于此后至生产时在该医院处进行产前检查,其中胎儿系统解剖超声检查报告单中记载:“四腔心切面:左右心室、心房大小基本对称,左右心室与心房连接一致,左右心室与大动脉连接关系一致,心腔中央‘十’交叉结构存在,两条大动脉在心底呈交叉排列,建议随诊心脏血流动力学;超声提示:中期妊娠,胎儿存活;2、胎盘成熟度0级;3、胎儿脉络膜囊肿可能。”婴儿出生后被诊断为:1、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2、室间隔缺损3、房间隔缺损4、动脉导管未闭。后出现心源性休克,宣布临床死亡。
王某夫妇认为医院在产检过程中未能及早筛查出新生儿畸形,存在漏诊及其他医疗过错行为,双方发生医患纠纷。
【司法鉴定】
诉讼中,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就医院对王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胎儿系统解剖超声检查提示:存在脉络膜囊肿可能,足趾显示不清,建议随诊心脏血流动力学,但无针对上述情况与患方进行沟通告知,以及是否需要进一步进行相关检查的有关书面医疗文书记录,存在缺陷;2、医方为私立二级专科医院,不具备产前诊断资质,但其可以进行产前相关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胎儿存在异常或有可疑异常情况后,未尽到建议孕妇到具备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的义务,一定程序上影响了孕妇进一步进行产前检查的选择,降低了通过产前检查早期发现胎儿畸形的检出率;3、临床上在进行产前检查时对胎儿先天性心脏病,特别是复杂性先天性心脏病,漏诊率达50%以上。本例属于复杂性先天性心脏病。综上所述,医院对王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是导致新生儿先天畸形未被早期发现的轻微因素。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二审驳回院方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错误出生是指由于医师的失误未能发现胎儿存在严重畸形或其他严重残疾,致使有先天缺陷的婴儿出生,侵犯了新生儿父母基本的知情权、选择权及能够进行进一步诊断治疗的权利,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一直是妇产科的法律风险点之一,该类医疗纠纷的主要争议在于产前检查过程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该案例涉及到的先天性心脏病,是所有胎儿先天性畸形中最常见的一种先天异常,发生率约为8‰,其中严重先天性心脏病发生率约为4‰,主要包括法洛四联症、大血管错位、单心房单心室等。缺陷婴儿的出生,不仅会给婴儿自身带来病痛折磨,也会给一个家庭造成巨大的经济及精神上的压力。
目前超声检查是孕期筛查先天性心脏病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国医师协会于2012年6月发布的《产前超声检查指南》,结合超声产前诊断技术水平,妊娠18~24周常规产前超声检查(Ⅱ级)应该诊断的致命畸形包括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等。系统产前超声检查(Ⅲ级)中对胎儿心脏检查的要求是显示并观察胎儿心脏四腔心切面、左心室流出道切面、右心室流出道切面。怀疑胎儿心脏大血管畸形的,应建议进行针对性产前超声检查(胎儿超声心动图检查)。针对性超声检查(Ⅳ级)宜在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的基础上,针对胎儿、孕妇特殊问题进行特定目的的检查。
随着产前超声技术及医学科技的不断提高和规范,目前结合左右心室流出道及大血管的检查,先天性心脏病经产前超声的诊断率也有所提高,但是诊断率仍是无法达到100%。对医方来说,其在产前检查的过程中需要尽到的是高度的注意义务及详尽的告知义务,《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治医师应当建议其进行产前诊断:……(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第二十条规定:“开展产前检查、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早孕检查或产前检查时,遇到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孕妇,应当进行有关知识的普及,提供咨询服务,并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孕妇或其家属,建议孕妇进行产前诊断。”在临床医师看到超声报告中提示有心脏畸形可能时,应该予以高度的重视,建议孕妇到有资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检查,如进行系统产前超声检查或针对性产前超声检查。本案中的医院未向王某履行基本的产前诊断告知义务,使王某丧失了知情权、选择权及进行进一步明确诊断的权利,也使新生儿丧失了在产前诊断中诊出患有相关疾病并在生产后及时得到针对性诊治的可能性,因此承担了一定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此案例为产前超声检查报告中提示有异常的情况,还有另外一种常见的情况,即产前检查一切正常,婴儿出生后才发现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情形。该情况下患者首先要理解先天性心脏病经产前超声诊断存在一定的技术难度,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主要看其是否尽到了与其诊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产前超声检查的内容是否符合规范等,同时由于婴儿的先天性心脏病为其自身发育问题所致,该因素也会对医院的责任有所影响。实践中,孕妇及家属多认为产前超声诊断的准确率应该达到100%,当得知自己的孩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时医患矛盾就瞬间被激化,希望看到这篇文章的患者,能够冷静下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也希望看到这篇文章的医者,能够在不断加强自身医学技术的同时尽量防范产检中的法律风险的发生,不犯大意之错,亦不担无辜之责。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婴儿出生患重症心脏病起诉孕检医院获赔八万元
- 婴儿出生患重症心脏病起诉孕检医院获赔八万元
- 领取了结婚证 才知道女方有先天性心脏病 但是没有在一起生活打算离婚怎么办??
- 律师解读四维彩超没查出先天性心脏病,医院是否有责任
- 产后“单腔心”先天性心脏病漏诊患方部分获赔案例分析
- 医院对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治疗中有过失判决赔偿的案例(泰安医疗纠纷马家强律师推荐)
- 医院对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治疗中有过失判决赔偿的案例(泰安医疗纠纷马家强律师推荐)
- ZGF01在为孕妇产检时未检出胎儿左肾缺失导致生下具有先天性缺陷的患儿 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怎么孩子一出生就锁骨骨折了?我该不该找医院赔偿?
- 因为医院的过错导致先天性疾病的孩子出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新生儿死亡患方“拒绝”尸检,起诉医院赔偿39万能否得到支持?
- 72岁患者术后放弃治疗死亡,家属起诉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本律师为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撰写的《患方陈述意见》,被鉴定机构采纳。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现将本案民事起诉状予以发布。
- 王某诉北京阜外医院(西城区)冠脉造影出现夹层并发症,术后并发心梗最终患者去世医疗
- 患者羊水栓塞7年后死亡,医院为何被判全责赔偿337万?丨医法汇
- 患者入院4天自缢身亡,家属起诉医院赔偿98万丨医法汇
- 患者烧伤入院,15天后吐血而亡,家属起诉医院索赔165万丨医法汇
- 输错液3天后患者死亡,家属调解后又起诉索赔115万
- 患者在医院摔伤,5天后死亡,家属起诉医院索赔67万丨医法汇
- 70岁患者被注射过期药品,两年后死亡,医院被索赔93万丨医法汇
- 36岁女士美容术后乳房结节、眼角疤痕,起诉医院索赔13万丨医法汇
- 患者3年内住院11次,造成7级伤残,3家医院谁担责丨医法汇
- 38岁患者手术麻醉后昏迷不醒,起诉医院索赔480万
- 产妇分娩时下蹲5分钟,医院赔偿10万元丨医法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