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应为他人事务
发布日期:2018-12-06 作者:姚志斗律师
姚志斗律师观点: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因此,构成无因管理,其成立要件是管理他人事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无法律上的义务这三者皆俱。本案中,牛羚与蒋光中系继父女关系,牛羚为表达孝心为蒋光中在攀枝花市盐边圣水陵园购买墓位的行为,既不属于管理他人事务,也不属于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为的管理,故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无因管理。其以无因管理来主张权利,应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案件结果:驳回牛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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