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作品”的著作权及其归属
发布日期:2018-12-06 作者:赵虎律师
第二种情况是,假如将人工智能技术作出来的文章或者诗歌的著作权归人工智能软件的程序编写员或开发该软件的公司。目前《著作权法》第三条中已经明确了计算机软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基于此,程序员或者开发软件的公司对其编写的程序或软件已经享有了软件著作权。其他公司或者人员想要用这些软件的时候需要得到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再将其结出来的“果子”(指人工智能软件作出来的文章或诗歌等)的著作权也赋予给程序员或公司,假如授权的时候,没有将软件的使用权和对“果子”一并授权,那么第三人在使用“果子”想要取得许可使用等权利时,软件的著作权人、文章的著作人、文章的使用人三方的关系会很复杂、不清晰。而且程序员或者公司基于一次劳动而获得两份权利,这种必要性我个人持否定的态度。 第三种情况是,将人工智能软件或人工智能体视为物权的客体。将其写出来的文章或诗歌视为孳息,软件或人工智能体的物权人是谁,那对该“孳息”的权利就归谁。如果其他人想要使用这些文章或诗歌,就和软件或人工智能体的物权人联系取得许可即可。如果出现侵权或被侵权,责任也由物权人承担。我认为这种方法是有一定的可行性的。但这一切都建立在人工智能软件写出来的文章或诗歌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一基础之上的。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如果我们不把人工智能技术写出来的文章或者诗歌划入法律调整的范畴,我认为也会出问题的。单就一个诗歌或者一篇散文来说,可能不那么严重,但如果人工智能技术做出来的分析性的文章是基于关乎商业秘密或者国家机密的数据,这样的文章假如没有权利主体,属于共有的领域,那对企业以及国家安全来说,会成为一个问题。 综上,我认为,对于人工智能软件写出来的文章或者诗歌等内容有必要划归到法律调整的领域。如果要确定一个权利人,我个人的浅见是上述第三种情况会更合理。但对于关涉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内容的权利人,可以单独规定为国家。虎知队李海霞观点 “新闻永不停息”这句话可以体现在今年中国乌镇召开的世界互联网大会上由搜狗公司和新华社联合推出的全球首例“人工智能新闻主持人”身上,据称,它们是全球首例AI新闻主播,这两位人工智能主播完全不用休息,可以 24 小时全天候播报新闻。由此引出今天的话题,人工智能真的可以创作“作品”么? 首先,美国在2017年12月发布的“人工智能未来法案”(Futur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of 2017)中关于人工智能的定义是这样规定的:人工智能是不需要人类特别监督即能在多变和不可预知的环境下执行任务的智能系统,并能够通过学习不断优化其表现;该智能系统可以像人类一样思考、认知、规划、学习、交流或采取行动。可见,美国认为人工智能的思维已无限趋近于人类。 其次,英国在1988年正式颁布的“版权、设计和专利法案”(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中,对于计算机创作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计算机所生成之作品进行必要程序者,视为该计算机生成之作品的作者,其保护期限是自作品完成创作之年的最后一日起50年后届满。需要强调的是,其对计算机生成作品进行“必要安排”的人做了明确规定,即可能包括程序员、使用者,也可能是人工智能系统或设备的投资者。 再次,中国对著作权人的规定是:(1)作者;(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再结合具体的规定,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主体应当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看出,“作者”当属上述三类主体。 由此可见,中国的《著作权法》其保护的对象是作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独创性的思想表达。从一般意义上说,要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要有人的意志在作品中体现。我个人认为,人工智能所创作的内容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分为两个方面:1、享有著作权 如果此处的人工智能如同美国对人工智能的定义的话,其可以通过自然语言、知识表达、自动推理和学习来完成图灵测试或者其他类似测试;能够通过感知、规划、推理、学习、沟通、决策和行为实现目标进行理性行动;可以像人类一样具备认知结构和类神经的思考,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其拟制为“人类”,其独立创作的内容完全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因为它的思想已与人类无异。也即:人工智能本身具有独创性表达的意志与能力。 在上述前提下,人工智能的著作权如同英国一样,归属于人工智能生成之作品进行必要的程序者。因为人工智能本身对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范围受限,并且如果存在侵权,目前没有相关立法允许其作为诉讼参与人进行维权。在此种情况下,将著作权人认定为生成作品的程序者更有利于该作品的使用。2、不享有著作权 如果将人工智能定义为单纯传统意义上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由于其不是由人类所创作,因此,其完全不符合中国著作权创作主体的要件,不属于人类创作的思想表达,所以其不能被认定为作品。 最后,随着大数据时代的“逼近”,人工智能已经越来越普遍在人们的生活中,保护人类创意进而促进科学发展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在此种情形下,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能够受到版权保护迫在眉睫,中国也应该顺应发展大势,填补人工智能“作品”的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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