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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的细节要求或禁忌

发布日期:2018-1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尊重事实、准确引用法律条文、论理中肯、用语谦逊就成为律师函的必备要素。 要写好律师函,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目的明确。无论是去函或复函,都应具体、准确。去函的侧重点在于提出的要求事由和询问问题要清楚明白。复函的侧重点在于对来函所提的问题给予明确、具体的答复。要坦诚,要直接。律师函的写作不是文学创作,不是为了引起读者的想象和琢磨你的真实想法,因此,在法律信函的写作中拐弯抹角是没有意义的。

2.用语适当。不管是给违约者的正式请求书、给客户的意见书,还是给法院书记员的说明书,只要收信人觉得费解,这样的律师函是不合格的。法律写作就是要清晰、直接、简洁。所以,还是使用常用的词语、常用的表达法为妙。只要信函清晰明了就能理解,不要垃圾词语、华丽词藻,不要自己造词,前后用词要一致。语言要朴素自然,不必故作谦卑和酸涩,忌用命令口气。

3.遵循文法。将一个段落看成是一个书写单元:即一个段落一个主题。以一个中心句来开始一个段落,结尾的时候再和这个中心句呼应。使用主动语态。用肯定语气陈述。不要将那些松散的句子连为一体。要保持文法和标点符号的一致性。用类似的格式表达并列的意思。在总结中,只用一种时态陈述。将一个句子中的重点文字放在句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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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理情深。律师函中的恐吓也是一种艺术,其火候很难把握,运用不当则可能因事实不清、观点偏激或礼貌不周而加剧当事双方的隔阂,甚至侵犯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降低了律师自身的可信度,不仅做不到“春风化雨”,反而可能火上浇油,甚至被人理解为“挑讼架诉者”。律师函不是商业信函,律师函的主旨只能是以法理服人,在律师函中,以及其他法律文书中,律师都不应是委托人的可憎的爪牙或庸俗的喉舌,律师心中必须有法律这把尺子,不然于律师函所解决之事是火上浇油,于律师形象也是一种庸俗歪曲,发律师函不是“资本意志”的赤裸体现也不是所谓的律师的“舌灿如簧”的技巧表演,律师要有“良心”即法律,笔者亲身感受了一些中国老律师对 “关系博弈”沉醉或无奈,也感受了新生代律师尤其是实习人员的“犬儒主义”的主动或被动的潜在取向。律师的行当莫非就是“尽可能拿人钱财,不择手段替人消灾”,表现得“吃人嘴软,拿人手短”的主体姿态?律师如何让自己充满法律智慧的头脑不致在诱人的利益面前跟着当事人亦步亦趋不仅仅是一个律师职业群体的操守问题,更是一个人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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