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球科技(600556)投资者索赔继续征集
发布日期:2018-12-07 作者:齐程军律师
慧球科技(600556)投资者索赔条件: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慧球科技股票投资者索赔条件为: 1、在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9日买入ST慧球(600556)股票,并且在2016年1月9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2、在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8月26日买入ST慧球股票,并且在2016年8月26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3、在2016年7月21日至2017年1月10日买入ST慧球股票,并且在2017年1月10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目前征集正在进行中,齐程军律师团队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律师在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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