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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辖区民警检查中未排患,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发布日期:2018-12-07    作者:张梅律师
案情简介:非本辖区民警,陪同所长到其他辖区检查企业消防安全,未排患
国庆节期间,刘所长和杨民警(负责A责任区)到某企业(位于B责任区)进行检查,未带执法文书,主要检查了消防制度、消防人员、消防器材,但未对职工宿舍进行检查,未发现其中重大安全隐患。
节后11月6日22时许,该企业职工宿舍天然气控制阀门泄露天然气,致使天然气爆燃引起火灾,导致2人死亡,4人重伤。
法院判决:所长刘某、民警杨某构成玩忽职守罪
派出所所长刘某、民警杨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判处刘某、杨某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律师说法:虽非本辖区民警,但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构成玩忽职守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本案中,虽然民警杨某不是本辖区民警,但到某企业检查消防设施,排除安全隐患时,仍是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检查中未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以致企业发生火灾,导致2人死亡,4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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