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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金信托设计原则

发布日期:2018-12-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投资于集合资金信托的中小投资者人数众多,社会影响面广,而抗风险和承担损失的能力较弱,因此,保护投资者利益是集合资金信托的首要设计原则。 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这一原则,在设计信托品种时要符合两方面的制度要求。一是组合投资制度。实践证明,这是一种投资于集合资金信托的中小投资者人数众多,社会影响面广,而抗风险和承担损失的能力较弱,因此,保护投资者利益是集合资金信托的首要设计原则。

  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这一原则,在设计信托品种时要符合两方面的制度要求。一是组合投资制度。实践证明,这是一种有效的防范风险的方法。各国法律对共同运用的资金信托

  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组合都有较为具体的规定。某些共同运用资金的信托在设立和推介时,也大致规定其投资组合原则和政策。二是赔偿准备金制度。如果信托机构违反信托,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信托机构可用赔偿准备金向受益人赔偿。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也规定了赔偿准备金制度。但是,如果能够借鉴日韩等国信托业立法的经验,明确受益人有权优先于信托机构的其他债权人接受清偿,对于保护受益人,增强社会公众对信托和信托业的认同度,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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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集合资金信托的委托人是不特定多数人。单就数量而言,集合资金信托的委托人至少是两人以上。但这并不是其主体特征的全部,还应当以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为要件。我国目前已大量存在并将为投资基金法规范的“私募基金”实质上也是两人以上的委托人设立的信托。但是,私募基金的投资者自身投资经验丰富、抗风险能力强。而参与集合资金信托的中小投资者人数众多,资金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应给予特别保护。对于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投资基金,由于其特殊性,可以用专门法律予以调整。

  第三,共同管理信托财产,按比例分配信托利益。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计帐,是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的基本准则。但在集合资金信托中,受托人要共同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以获得个别资金所不具备的规模实力。对于信托利益的分配,按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原则,应当按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的实际所得进行分配。集合资金信托的共同管理原则决定其分配制度只能是将全部信托财产的实际收益,按一定份额比例平均分配。

  第四,简化手续,方便灵活。这是集合资金信托能够在众多的投资品种当中脱颖而出,吸引投资者的一个重要方面。严格的监管制度与迎合投资者的特殊需求都回增加集合资金信托的成本。信托机构往往为降低成本而,而对信托财产进行标准化管理和运用,牺牲了投资者丰富多样的个性化需求。为克服上述弊端,信托机构可考虑与银行合作,将信托投资与储蓄存款结合起来,灵活运用受益权证,解决中途赎回、转让设计等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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