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公司迟迟无法营业会员要求退费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8-12-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李苑郭晓凌)王女士办理健身卡后,健身房始终无法按承诺时间开业经营,场地也无法使用,但却拒绝王女士提出的退费要求。王女士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健身服务合同并退还健身会费。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请。
原告王女士诉称,健身公司于2018年3月开始以优惠价格招募会员办理健身会员卡,并承诺于2018年4月开始营业,2018年3月王女士在该健身公司办了年卡并支付了费用,但时至今日该健身公司一直未开业。经过多方询问,王女士得知健身公司与房东因房屋租赁问题产生纠纷,健身场地根本无法使用。王女士提出退费要求后,健身公司却以顺延会员期或转移其他会所为由拒绝退费。王女士将健身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健身服务合同,并退还健身会费3600元。
被告健身公司辩称,公司与王女士签订的协议是有效协议,因公司与出租方产生纠纷暂时发生了不能履行的情况,依据合同约定履约时间可以顺延或将会员转移到其他店面继续提供服务,公司不同意解除协议。故不同意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健身公司与房东因房屋租赁产生纠纷致使会所至今无法营业,虽合同中规定了因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可以期限顺延、转入其他会所的约定,但健身公司不能正常经营的原因并不适用于该约定;且即使符合约定,因约定是健身公司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加重了服务接受者的合同责任,排除了服务接受者接受服务选择的主要权利,而健身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就此对王女士进行了明确解释和说明,因此上述约定对王女士不产生法律效力。鉴于健身公司至今未能按承诺时间开业、不具备营业条件、未能提供健身服务的行为导致王女士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法院判决解除健身合同,健身公司退还王女士所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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