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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作用

发布日期:2018-12-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现代社会的发展来源于社会各个领域的改革与创新, 而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层次的不断提高, 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也在逐渐提高。知识产权法作为一种对知识产品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 不仅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 而且与公众利益也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无论是着作权法还是专利法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公共利益的提高, 因此我国必须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法的认识, 创建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 公共利益; 专有权;
知识产权法论文

  一、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概述

  (一)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指对在知识产权的归属、管理、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从宏观的角度上来看, 实际上我国在知识产权法的研究和完善上相较于国外发达国家来说是存在一定的差距的, 因为虽然我国对知识产权法的认知程度在不断加深, 但是这种认知仍然停留在私人属性上, 对于知识产权法的公共属性研究并不深刻, 而且还没有将其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上来看待, 但是从20世纪末以来, 已经有很多的发达国家从国家战略的公共利益角度上来考量对知识产权法的制定和实施, 甚至于将其与国家的经贸战略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 可见对知识产权法的重视程度是非常高的。

  (二) 公共利益。公共利益通俗点来讲就是大众利益, 但是公共利益与共同利益、社会利益之间还有很大的区别。从科学的角度上来说, 公共利益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不特定多数主体利益相一致的方面, 所以公共利益是具有主体的不确定性以及实体上的共享性。举个简单的例子就可以说, 2015年海峡企业新闻网报道了闵行区浦江镇一座建设中的体育公园出现了一半绿地、一半菜园的怪状。而产生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原本在建设的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停滞导致大面积公园占地空荒, 所以许多当地的居民便决定在这块空地上种植蔬菜以“变废为宝”, 但是有很多居民认为公园空地应该是公共利益, 这些种菜居民的行为实际上是侵害了公共利益。虽然说在这个事件上相关管理部门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 但是却明显可以看到公共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区别。共同利益实际上仍然从属于私人利益的范畴内, 只能说有一些共同利益是具有公共属性的, 但是公共利益的不可外溢性以及不可分割性也就决定了不是所有的共同利益都是公共利益。

  二、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目前, 我国无论是从法律层面上还是从社会层面上对于知识产权的认可都非常高, 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现代化发展的速度日渐加快, 我国对于知识产权制度这种能够有效划分知识产品公共属性与私人属性界限的工具的重视程度也是在逐渐提高的。由于知识产品本身的形态并不确定, 所以也就意味着单一的知识产权法并不能够对所有的知识产品进行统一化管理, 因此在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范畴内又细分了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等诸多内容, 这些内容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制度体系, 并尽可能对所有可能存在的各种形态的知识产品进行保护, 这对于我国社会的整体发展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 着作权法与公共利益。在知识产权的范畴内, 着作权是我们经常会提及的一种权益保护, 特别是在我国当今社会文化产业正在不断为我国社会经济建设贡献出巨大的价值的发展状态下, 对于着作权法进行认知就很有必要了。我国《着作权法》中有明确规定, 当着作人行使着作权的时候必须要建立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 也就是说公共利益是着作人行使着作权的基础和限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将着作权所代表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进行了协调, 并将不损害公共利益视为是个人利益实现的基础条件, 可见, 着作权法与公共利益之间联系紧密。1996年WIPO关于公共利益的会议上也指出要维护作者的相关权益以及更大的公共利益。所以, 如果作家所创作出来的作品不能对公共利益产生良性影响的话, 那么就不会有所谓的着作权, 而着作权法也就无从谈起。其实着作权法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紧密联系不仅仅在于公共利益是着作权法建立的基础, 同时也在于着作权法的公共利益所关注的是知识的扩散性, 通过着作权法来维护作者的知识权益, 从而让对社会有益的知识和感悟传播出去, 以达到教化大众, 促进言论自由的目的, 这也是着作权法与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体现。

  (二) 专利法与公共利益。对比知识产权法所细分的其他领域来说, 专利法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要更为密切。特别是专利法对于发明、创造、创新的激励作用能够有效推动社会层次的提高, 甚至于对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客观来讲, 虽然说专利法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的是专利所有者对于某种专利技术的垄断权, 但是这种垄断并不是决定性的垄断, 因为发明、创造作为一种技术方案, 一旦被推出市场就意味着必然会存在技术被破解和模仿的可能性, 它与有形资产的所有权不一样, 竞争者完全可以借助于对产品的研究从而找到发明、创造的技术核心点, 并通过深入研究来降低成本再转而与专利所有人进行市场竞争, 而且从市场发展的角度上来说, 社会之所以会发展实际上也正是因为发明、创造在不断被研究和改进。因此, 专利权实际上真正保护的是发明、创造者对于发明、创造这件事情本身的激情与热度, 因为社会的发展需要发明与创造, 需要不停进行革新才能上升到更高的一个层次, 而这实际上也就是专利权与公共利益形成的紧密联系。因为专利权的存在能够鼓励更多的人进行发明创造, 能够推动整个社会的改革与发展, 而社会层次的提高对于所有的人来说都是有益的。其实无论在什么样的社会环境下, 发明、创造本身必然是要迎合某一种需求的, 无论这种需求是私人的还是公共的, 最终都会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 都会或多或少对所有人产生良性的利益。

  (三) 商标法与公共利益。我国商标法的出台是在1982年, 细数下来我国在商标法上的研究已经有二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了。对比商标法出现前后的市场环境来看, 商标法的出现不仅维护了商标所标识的产品与企业的价值, 而且在不用鼓励垄断的情况下能够便于消费者进行自由的选择。而消费者自主意识的选择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商标企业彼此之间的良性竞争, 从而形成了一个相对公平、和谐的竞争环境, 这对于我国公共利益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存在竞争就意味着企业在生产、制造方面必须要保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 而产品和服务的效果最终还是要落实到社会大众的身上。

  (四) 商业秘密法与公共利益。目前, 我国商业秘密法尚未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更多的是杂糅在诸多法律法规中, 将商业秘密法的法律约束具体化、细节化。譬如说在《合同法》中强调合同签订的当事人双方, 无论合同成立与否都不得将对方的商业秘密公之于众或者进行不正当的使用和谋利。在《劳动法》第二十二条中也规定, 当求职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 无论劳动合同是否生效, 求职人都必须要按照相关规定来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表面上看商业秘密法维护的是企业的商业秘密, 但是实际上其维护的是商业道德和自我道德, 而这两点对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安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由此可见, 商业秘密法与公共利益之间也有紧密联系。因为如果说整个社会连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都无法保守的话, 也就意味着整个市场环境的混乱, 这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初衷是违背的, 所以商业秘密法的存在无异于保证了我国市场环境相对公平的竞争秩序, 在维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同时也是在维护整个社会的相对稳定, 这就是商业秘密法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紧密联系。

  三、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作用

  (一) 知识产权法保障了生产创造的可持续性。一直以来我国都在强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最根本的来源就在于各个领域的改革与创新。知识产权法的出台保障了知识产品创造者的合法权益, 从而促进了这些创造者和创新者对于创造、创新的激情和动力, 使得社会生产创造的可持续性有了保障。而社会生产创造有了良好的保障也就意味着我国的社会将会从向更高的层次进发, 这无异于推动了国民公共利益的提高。对于一个发展中的国家来说, 如果国民的公共利益不能够始终保持一个上升的趋势的话, 也就意味着整个国家的发展出现了迟滞, 所以我国必须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法的认识和研究, 从根本上保障国民的公共利益。

  (二) 知识产权法平衡了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知识产权法是我国近现代才出现的一种对知识产品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 而在知识产权法尚未推出之前, 我国社会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 很多人都愿意以社会利益作为旗帜来绑架私人利益, 从而导致私人利益受损而社会利益却没有显着提高。所以知识产权法的出现打破了这种传统的理念束缚, 对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进行了科学的界定, 并平衡了传统社会可能存在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 有效避免了传统社会中这种双损的局面出现, 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所有人的共同利益。在我国着作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说当除着作人以外的人单纯以欣赏和学习的角度来使用已经发表过的作品的话是不需要向着作权人支付相关费用的。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法在维护个人利益的同时也是在增进共同利益, 在这一点上实际上并不存在任何矛盾的地方。

  (三) 知识产权法是产生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从实践的角度上来看, 知识产权法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共利益的产生, 无论是着作权法对作者作品创造的激励, 从而促使这些作品发挥教化大众的价值。还是专利法推动了发明、创造、创新, 从而推动了整个社会的发展或者是商标法社会正常市场环境的维护, 保障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促进了企业在生产质量、服务质量方面的提高。都足以证明知识产权法对于公共利益的产生有着绝对的促进作用。

  总之, 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知识产权法是促进公共利益提高的有效途径, 而公共利益则是知识产权法服务的重要基础和核心方向。从我国社会未来的发展角度上来说, 只有加大对知识产权法的重视程度和法律约束, 才能够更好地保障公共利益, 才能真正让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宏伟蓝图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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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朱华全.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国际化的思考——与国内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比较[J].法制与社会, 2010, 1
  [3]刘丽娟.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J].知识产权, 2012, 1
  [4]徐利华.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J].学理论, 2012, 3
  [5]刘媛.论知识产权法上的公共领域无偿性[J].重庆三峡学院学报, 20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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