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医疗事故致人死亡而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该如何去主张?

发布日期:2018-12-10    作者:李海律师

1

案情简介

    2007年2月27日凌晨3时许,患者王某因短暂性意识不清,伴右侧肢体麻木,由救护车接入某市中医院救治。因某市中医院漏诊脑干出血、采取治疗措施不当致使病情加重,同日9时王某被转入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2007年3月5日死亡。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2 659. 31元。
2007年3月26日,王某家属与某市中医院双方共同委托某市医学会进行鉴定,2007年4月19日某市医学会作出某医鉴[2007] **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王某死亡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某市中医院承担主要责任。经查,死者王某生前扶养的人有:女儿王某某,1991年8月22日出生。父亲王某1,1941年6月5日出生。母亲焦某某,1943年9月8日出生。王某1、焦某某有三个子女,即女儿王某2、儿子王某3、王某。
 

2


法院分析
     2007年2月27日凌晨3时许,患者王某因突发疾病被救护车接入某市中医院救治,因某市中医院漏诊脑干出血、采取治疗措施不当致使王某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于2007年3月5日死亡。经某市医学会鉴定,认定王某死亡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故某市中医院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事故给王某家属造成的损失有:(1)医疗费12 659. 31元;(2)丧葬费8 490. 5元;(3)死亡赔偿金229 541元(2007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 477. 05元/年×20年=229 541元);(4)被扶养人生活费19 600元(王某1:鹤壁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60元/月×12个月×15年÷3人=9 600元,焦某某:160元/月×12个月×15年÷3人=9 600元,王某某:160元/月×5个月÷2人=400元)。以上共计270 290. 81元。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指明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考虑因素,综合某市中医院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涉案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故以某市中医院承担上述损失的70%为宜,即某市中医院赔偿王某家属189 203.56元。关于王某家属要求某市中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综合考虑某市中医院对涉案医疗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其医疗行为存在重大过失以及医疗机构具有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社会公益性,人民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万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