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吗?
发布日期:2018-12-10 作者:110网律师
举个案例
胜艺同志于2011年3月10日通过面试,正式与聚星文化传媒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该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此劳动合同临近到期时,聚星文化公司找到胜艺同志,表示合同到期后就不再续签了,胜艺同志不同意,便向公司提出了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要求,但聚星文化传媒公司还是向胜艺同志发出了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劳动关系终止的通知,胜艺同志不服,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了劳动仲裁。
分析:针对以上这个案子,我们先找到适用的法律依据是: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得出的结论是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关系,取决于劳动者是否具有法定条件能够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实践,我们得出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用人单位应当与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只要劳动者提出的,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与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书面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告知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未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终止后再主张的,法院不予支持。
五、劳动者在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选择仍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经放弃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根据以上以往仲裁委裁决情况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时,真不能随意终止合同,就算合同到期了,也要看看是第几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并且不能急于告诉劳动者不续签。
提示:作为劳动者,如果已经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最好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及时通知单位,告知单位你的主张。如果合同期限届满前没有提出主张,并且合同到期后又离开了公司,那么再主张就不会得到支持了。
作为用人单位,如果觉得这个劳动者确实不适合你给的这个工作,那么也不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这样造成的成本太大,那么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一些法律上的小技巧来实现终止劳动合同的目的,也能避免给自己造成太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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