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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逾期还款,担保人是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发布日期:2018-12-11    作者:张梅律师
案情简介:逾期还款担保人是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李某称:2014年11月3日,吴某、王某与李某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合同签订后,李某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将33万元现金汇入吴某帐户中。针对该笔借款,沈某、A公司自愿为吴某、王某的33万元借款及相应的利息、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和逾期应支付中介方服务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日起两年内。现吴某逾期未偿还借款本息,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应予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吴某、王某向李某借款,有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吴某、王某出具的《借款借据》及转账凭条为凭,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依法应受到保护。李某与吴某、王某约定了偿还期限,吴某、王某应按约定偿还,现李某在借款到期后要求吴某、王某偿还借款本金33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还款责任
那么,本案中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连带还款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吴某、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的负担方式及标准,吴某、王某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定时间向李某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当偿付逾期利息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支付其他费用。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沈某所出具的《担保合同》、《担保人声明》、《共同还款声明》的内容,其保证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广水市金禾粮贸有限公司、沈某、广水市丰乐米业有限公司自愿为吴某、王某的33万元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应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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