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甲方拒绝验收,施工方该如何主张权利
发布日期:2018-12-11 作者:郭庆梓律师
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律师点评:本案中,是否竣工验收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广告公司如何证明竣工验收是本案难点。而物业公司拒绝出具验收手续,本案一度僵持在立案阶段。在律师的指点下,广告公司成功收集重要证据,并让案情清晰明了,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诉请。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要求原告提供竣工验收文件。但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合作中,施工单位比较被动。再此,建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完善自身管理体系,注意保留节点性证据,以防不备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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