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岗位消失拒不到岗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发布日期:2018-12-11 作者:郭庆梓律师
林某自2014年4月起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并由公司外派至北京客户公司处工作。北京某科技公司与客户公司距离40公里。2018年6月,客户公司因资金及运营战略的问题,取消了林某所在的项目岗位,并通知北京某科技公司及林某本人,林某7月底办理客户工作交接收尾。此后北京某科技公司通知林某8月开始回公司总部报道,但林某表示家中有事需要请假,并先后两次向公司发邮件申请,需要请假至8月20日。北京某科技公司同意林某休假至8月10日,并要求自8月13日到公司总部报到。
林某收到邮件后再次向公司表示,家中有事,最快可于8月21日到岗,希望公司能够理解并批准,而公司也表示,这是在充分考虑公司及林某个人情况下,批准的休假,再多的天数也无法批准了。同时,双方也一直在沟通新的岗位及薪资待遇等问题,但一直没有明确的结论。
于是林某表示,公司如果不能明确新的岗位及薪资待遇等问题的,他是不会到公司报到,因为林某认为现在的情况属于劳动合同履行条件发生客观重大变化,公司变更劳动者的岗位及工作地点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公司回复林某,公司可以安排新的项目与岗位,需要林某按时到公司总部报到,双方当面协商,并同时告知林某,如果未能及时到岗报到的话,属于旷工行为。
但最后林某还是没有按照公司要求按时到岗,于是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于8月17日以林某旷工、严重违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林某表示其没有到公司总部报到的原因是公司一直没有明确向其告知新的工作内容、岗位及薪资标准等劳动条件,故公司单方面要求其去总部报到是不合理的,自己的行为并未构成旷工,公司的解除是违法的,于是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仲裁委经审理后,驳回了林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证工作岗位的,需分情形处理。原则是劳动者工作岗位不得随意变更,需保持一贯性、预期性;鼓励约定岗位,明确约定如何变动岗位。同时要求调岗应当合理,即调岗必须有必要性、正当性、可行性。本案中,林某与公司都一致认可项目岗位消失,这属于客观存在的事实,在此情形下,公司要求林某到总部报到并协商新岗位的行为是合理的也是事在必行的。其次,林某向公司申请休假未得到公司批准,且公司已明确告知其不按时到岗将构成旷工。林某在明确知道假期未被批准还拒不到岗的行为已然构成旷工。故公司以林某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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