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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收车”牟利2000余万 33人被控11宗罪

发布日期:2018-1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团队“营销”、分组“收车”、提供“内保”……这一系列操作,虽让挂靠公司赚得盆盈钵满,却使广大车主叫苦不迭。近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案件,邓强等33人被控涉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11宗罪,其中23人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该案也是重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涉案人数和关押人数最多的一起涉黑案件。

  2010年以来,在邓强实际控制下,展亮公司、卡乐公司、胜丰公司、君睿达公司、强帮公司和万拓公司先后成立,开展货箱制造、货车销售和挂靠运输等业务。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为同一些人,办公地点也都在重庆市巴南区九公里渝南汽车市场内。

  2013年开始,邓强的运输公司规模逐渐扩大,挂靠车辆数稳步提高。2015年,部分挂靠车主出现拖欠费用现象,邓强委托他人从车主处收车,后索要拖欠费用。

  起诉书称,车主无法缴纳的,邓强就将车子变卖,将该款据为己有。邓强发现,收车不仅可以获得大量利润,而且可以提供现金周转,若自己成立收车队,还可以控制成本,获利更多。2015年底,邓强遂成立了依附于公司的职业“收车队”。

  2016年初,邓强扩大经营,在某园区内建设车厢厂。为获得周转资金,邓强一方面通过骗取银行贷款的手段临时周转,另一方面开始任意挪用车主缴纳的商业保险费用,不为或少为车主购买商业保险。

  据介绍,自2016年以来,邓强公司通过“低首付”的手段吸引车主购车挂靠,同时在合同中设置对车主极为不利的条款,通过挪用或不交保险费等方式制造条件让车主违约,再根据定位分组“追回”车辆,最后另行变卖或勒索,逐渐形成了固定“套路”,并以收车变卖为主,所得款项即便超出了公司应得的部分,也不归还给车主。

  起诉书提到,因销售此“回收车”利润较高,邓强公司故意不给车主协商处理的时间,甚至有收车当天就销售的情况。为防止日后调查,邓强还安排财务人员,车主缴纳的“收车费”一律只收现金,不做入公司对外账目中。

  公诉机关查明,为完成上述犯罪行为,邓强以高额提成诱使钟贵艮等人拉拢其他人员,形成较为固定的“收车组”;以高额提成诱使销售人员熊伟等人积极销售“回收车辆”;以报销医药费、给予“慰问”和“补偿”、聘请律师进行辩护等方式,鼓励凌世荣等人对上门的维权车主大打出手。该组织肆意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合同诈骗等犯罪,攫取巨额不法经济利益,并将获得的不法利益用于公司扩大规模以及人员开支。截至案发,该组织名下公司挂靠车辆已达1700余辆,通过收车模式获得的不法利益达200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人员已形成了以邓强为组织者、领导者,钟贵艮、凌世荣为骨干人员,刘斌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王新丽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此外,33名被告人还分别被公诉机关指控犯有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聚众斗殴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经营罪、拒不执行判决罪、隐匿会计凭证罪等罪名。

  在为期4天的庭审活动中,公诉人向法庭举示了大量的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当庭展示了被告人作案使用的电警棍、信号干扰器等工具,还播放了监控视频。据介绍,该案涉及的材料和证据有221册,光盘有708份。仅起诉书一项,公诉人就宣读了一个上午。

  与此同时,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定罪事实,以及犯罪的手段、情节、危害后果等量刑事实充分展开了质证。在量刑意见中,公诉人建议对邓强等3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十五年不等,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对此,多数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高,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于合议庭总结出的六大争议焦点,比如邓强等被告人暴力特征不明显,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收车队的同一“收车”行为,应认定为一罪还是数罪?聚众斗殴中,邓强一方没有邀约的行为,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还是寻衅滋事罪?邓强代收过程中挪用了部分保险费,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能否认定为合同诈骗罪?邓强公司具有运输挂靠资质,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邓强有无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争辩。

  法庭辩论结束后,在最后陈述环节,有25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希望得到从轻处罚。鉴于案情复杂、影响重大,法院将择日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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