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摊位费起争执 男子持刀伤人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8-1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在位于湘东区峡山口街砚田四通路的马路上摆摊时,因被害人肖某某要向其收取摊位费而双方发生争执。肖某某将杨某某的肉摊掀翻,杨某某便用右手上的尖刀朝肖某某的左手臂划去,造成肖某某左手臂受伤。经湘东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肖某某此次损伤为轻伤二级。事后,被告人杨某某已全部支付被害人肖某某赔偿款计人民币515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本案案情及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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