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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可参与“债转股” 运营要点分析

发布日期:2018-12-12    作者:张梅律师
导读: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参与“债转股”市场,分得“债转股”市场一杯羹。那么债转股基金运营要点有哪些?法邦网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在今年4月央行联合银保监会和证监会以及外管局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私募产品可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至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被编入开展债转股的“正规军”。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种特殊类别,债转股基金除应遵守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般性规定之外,还应符合债转股政策法规的相关要求。
一、募集阶段
现行规定鼓励债转股实施机构依法依规面向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鼓励具有丰富企业管理和重组经验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债转股,依法建立合格个人投资者识别风险和自担风险的信用承诺制度。符合条件的银行理财产品可依法依规向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债转股基金出资。此外,现行规定也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在设立债转股基金开展债转股时,所涉及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信息披露提出了要求,即应明确告知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债转股项目。私募股权基金在实施机构和进行债转股基金募集时,应严格遵守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
二、投资阶段
现行规定允许通过协商并经法定程序把债权转换为优先股。允许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向实施机构发行优先股募资还债,并允许以试点方式开展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银行债权转为优先股。由于非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政策尚未出台,对于拟实施债转优先股的非公众公司债转股项目,实施机构须事先向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方案,经同意后以试点方式开展。在投资阶段,对于债转股基金而言,务实而可行的做法是根据《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自治原则和《合同法》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通过公司章程和债转股协议,约定特别的表决权机制、优先分红权以及优先分配补偿权机制等以保障债转股基金的合法权益。
三、管理阶段
债转股实施后,要保障实施机构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股东权利。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依据法律、公司章程和合同约定,依法行使各项股东权利,参与公司治理和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包括但不限于派员参加企业“三会”,审议修订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明确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等,督促对象企业持续改进经营管理,并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制止损害股东权益行为。当持股风险因对象企业发生不利变化而显著增大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保障自身权益。
四、退出阶段
实施机构可与对象企业约定所持股权的退出方式。如对象企业为上市公司,债转股股权可依法转让退出,如为非上市公司,则鼓励利用并购、新三板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证券交易所上市等渠道实现转让退出。现行规定也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与相关主体约定所持股权的退出方式。如股权退出涉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转让,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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