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债权债务案例 >> 查看资料

民间借贷口头约定的利息如有证据可支持

发布日期:2018-12-12    作者:覃露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宋某与被告潘某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5年春节前后多次向原告借钱,称用于偿还农民工工资,约定月息3分,承诺2015年春节后归还。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将筹集的40万元借给了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被告支付了2015年2月至2015年6月1日期间的利息,每月12000元,此期间原告一直催促被告偿还本息。在原告的一再催要下,被告于2015年7月1日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仍欠本金200000元,此后未再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宋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潘某偿还借款2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清偿2015年9月份以后的借款利息。【法院判决】被告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返还原告宋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相应借款利息(自2016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60元,减半收取3180元,由被告潘某承担。【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潘某向原告借款4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未约定借款期间。被告潘某按借款月利率3%支付了部分借款利息,并于2015年7月1日偿还了原告20万元,此后再无偿还本息。现原告宋某诉请被告潘某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清偿2015年9月份以后的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