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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眼恶魔丧心病狂,故意杀人的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8-12-12    作者:姚雷律师
眼恶魔丧心病狂
1991年,被告人史某因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后于1997年刑满释放。2007年4月5日10时,被告人史某离开家,骑着自行车计划去临泉县滑集镇拾破烂,路遇17岁的少女胡某1骑自行车带着不到的4岁妹妹胡某2到姥姥家走亲戚。
史某顿生歹心,并尾随二人至至临泉县谢集乡吴庄村南的土路上用自行车将二人撞倒。随后,被告人史某将胡某1拉到油菜地里,用砖头击打胡某1的脸,等其没有反抗能力后用小刀把胡某1的脸割伤,并残忍的挖出胡某1的双眼球,强行将胡某1奸污。期间,因胡某2不停哭叫,被告人史某又掐住其脖子往地上猛摔,导致胡某2当场死亡。经鉴定,胡某2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胡某1重伤。2007年4月29日,被告人史某因涉嫌强奸、故意杀人犯罪被批准逮捕。
故意杀人的量刑标准
2007年8月1日上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史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最后陈述中他表示,若未被判处死刑,他愿抚养被其致残的被害人。因案情重大,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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