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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电瓶车电瓶 一男子被判拘役四个月

发布日期:2018-12-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张国宝 万艳)  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黄某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6日中午,被告人黄某文骑摩托车来到安义县公交枢纽客运站售票厅东侧电瓶车停放处,利用手拉、拽开电瓶车坐垫盖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雷某娥福田牌红色三轮电瓶车上的4组电瓶,将电瓶出售给他人,获利200元。此后,被告人黄某文多次盗窃电瓶,从7月9日至27日,先后三次窜到上述地点,以同样方式盗走被害人朱某新日牌黑色两轮电瓶车上的4组电瓶、被害人戴某香电瓶车上的4组电瓶、被害人邵某英立马牌黑色电瓶车上电瓶。其中被害人戴某香电瓶车上的4组电瓶已出售,获利180元。

  2018年8月22日,安义县公安局将被告人黄某文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电瓶车上的电瓶,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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