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不能写着玩玩,未明确出借人的借据的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8-12-13 作者:赵双剑律师
“本案的借款并不存在,被告写借条只是玩玩的,不知道借条怎么到了原告手上”,被告律师在法庭上的这一席话,顿时让整个法庭的气氛都变得不一样起来,借条还能写着玩?这是近日某市法院审理的一起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尹某起诉要求被告包某归还借款2万元并向法庭提供了一张包某所写的借条,该张借条写了“借条,今借到人民币2万元,年息1分,1年后归还,借款人包某”。由于没写明借款的时间,也没有写明是向谁借的钱。这才有了前面所述的法庭上的一幕。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依法认定包某向尹某借款20000元,并依法支持了尹某的诉讼请求。
未明确出借人的借据的法律效力
借据等债权凭证未写明出借人的,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本案中,借条虽未明确指出出借人,但尹某提供了由包某出具的借条并据此主张借条上的相关权利,故应当认定尹某即为本案借条上所载明债务之债权人,且为本案适格之原告。包某对尹某所提供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却辩称本案借条是他“写着玩玩的”,这显然有悖于一般生活常理。此外,从包某所出具的借条内容与形式来看:内容上,借条写明了所借款项的币种、金额、利息、归还期限等,可以看出本案借条的真实和严肃而不是写着玩的;形式上,借条用1张完全空白的记录本纸张所书写且在借条上部中间处有明显的“借条”2字,落款在借条主文外另起1行写有“借款人包某”字样,形式上具备借据的明显特征,由此亦可看出借条的真实性。
借条等借据是证明双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重要凭证,借条的书写是相当严肃的事情,特别进入法律程序后往往就成为了定案的关键证据,说写借条是写着玩玩的,真“不带这样玩的。”
以上就是生活中常遇到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纷繁复杂,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期事件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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