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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以一方名义所借的债务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8-12-13    作者:张梅律师
案情简介:夫妻以一方名义所借的债务如何认定
2013年4月1日,被告二以经营办公用品生意的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承诺在2013年4月30日前归还。原告为了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遂借款给被告,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书面的借条。约定的借款时间到期后,被告二拖延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二一直未向原告还款。在2014年1月9日,被告一和被告二办理离婚登记,被告二失去联系。原告找到被告一要求还款,被告一以对该债务不知情为由,拒绝偿还该债务。经查两被告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有一套住房。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申请查封了两被告的房产。庭审中,被告一及其代理人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一对该债务不知情,并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经法院审理查明,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人民币20万元的事实客观、真实,被告×××作为贵阳金阳鑫和办公用品店的个体店主,在借条上加盖贵阳金阳鑫和办公用品店的公章,应以店主作为共同被告,且被告×××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之债依法应共同偿还,故对原告诉请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借贷成立,并依法认定该债务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说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或者双方名义所借,用于家庭共同开支的债务,或者债务。按照该定义,如果要求由出借方方举证证明该借款是用于家庭开支,难免加大了出借方的举证责任,纵容了逃避债务的行为。为了保护出借方的权益,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夫妻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该条规定的两种例外情形,才认定为个人债务。因此,在本案中被告二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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