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证据效力
发布日期:2018-12-13 作者:张勇律师
目前要确认微信使用人,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对方自认,这当然是最理想的方式了,但是对方多数情况下不认。
2、在微信聊天过程中体现了对方的姓名等身份信息,这就需要我们在聊天的时候多留意了,就像打电话一定先问:您好,请问您是***吗?如果有取证意图,最好在聊天过程中不露痕迹的确认对方身份。
3、通过辨认对方的头像或者朋友圈照片,有的人会用自己的照片做微信头像,或者在朋友圈里面发布自己的照片,说到这里,你是不是吓得赶紧更换了自己的微信头像,而且把自己的朋友圈设成了三天可见?
4、如果微信绑定了个人的手机,可以通过手机号码确认身份也是一种可行的方式。
5、微信软件服务商协助提供微信使用者身份,但是在实践中,腾讯公司不接受个人提出的查询要求,因此这条路基本在诉前是不可行的。
2 微信聊天记录完整性、原始性问题
NO.2如何保证真实性?
的微信聊天记录往往是片断式的,前言与后语之间可能存在很长的时间和内容上的间隔,我们在提供聊天记录证据是注意不能断章取义,要完整的提供记录。
民事案件的审理在举证过程中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原件,对于微信证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要求当事人现场将微信打开进行展示以确定所提供的文本与原始记录是否一致,因此在手机上保留微信聊天记录非常重要。
3 微信证据的提供形式问题
NO.3聊天记录形式多样如何提供?
所有电子证据提供的方式包括截图、拍照、录音、录像等。微信的聊天内容包含文字、图片、语音、视频、文档,类型不同提供的形式也不同。
首先都必须对用户个人信息界面进行截图固定;
对于文字、图片、文档都应当将其打印出来;
对于语音内容,当事人都应当提交与语音内容一致的文字文本;
对于视频内容,当事人应当提交备份视频后的存储载体(光盘)。
以上所有内容都应该转存到存储载体上并编号后提交法院。
NO.4微信证据是否需要经过公证
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采纳一贯比较谨慎,虽然没有强制要求电子证据必须经过公证后才具有证明效力,但是如果提交的电子证据内容和固定过程未经公证,对方的辩护律师一般都会抗辩说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真实性不予确认,在对方不确认真实性的情况下,法官会向电子证据提供方释明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可能会存在不能获得法院采纳的诉讼风险。
因此,我们建议:在没有其他证据能与微信证据形成证据链条的情况下对微信记录的内容和证据固定过程进行公证,公证以后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就会大大的增强,胜诉的概率也随之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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