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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他人借用自己的信用卡导致欠款,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8-12-13    作者:柳基伟律师
他人借用自己的信用卡导致的欠款,该怎么办呢?
 
【前言】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朋友向自己借钱。关系很好的朋友,碍于友情肯定会鼎立相助;关系一半的朋友,也往往会碍于面子,出售相助。如果自己手头紧,很多人很有可能将信用卡借给朋友使用,朋友刷卡朋友还,自己的信用卡说不定还能攒点积分。但是,如果朋友将信用卡刷了,但是拒不偿还,因此导致信用卡欠款,这又该如何处理呢?
 
【以案说法】
近日,柳基伟律师办理的一起涉及信用卡欠款的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希望大家可以从本案中得到一些帮助与启发。
20175月开始,被告范某借用刘某的五张信用卡使用,在此期间信用卡导致数万元欠款,20178月范某又通过刘某的某银行信用卡备用金向刘某借款4万余元。至今上述款项,范某均未偿还,刘某不得不自己想办法偿还信用卡的有关欠款。20187月,刘某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范某偿还之前的借款及信用卡欠款共计7万余元。一审法院查明:范某单独向刘某借款42000元,该款项有信用卡的备用金取款记录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另外涉案的五张信用卡确实存在亏空而范某无法提供还款证据,法院据此认定:刘某与范某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判令被告范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刘某借款人民币71450元及利息(自20188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714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
【律师点评】
1、根据《银行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发卡银行应当认真审查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有效担保及担保方式。
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的持卡人的资信壮况进行定期复查,并应当根据资信状况的变化调整其信用额度。
因此,当事人向发卡行申请信用卡,发卡行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并适时调整期信用额度,在这个前提下,信用卡是不能对外出借,由此产生的不利影响将直接影响持卡人的资信甚至个人征信。
2、当事人对外出借信用卡,该出借行为是否有效呢?
20159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自然人之间以借用信用卡方式提供借款的约定被视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出借人将自己的信用卡交由借款人占有,并将该卡的密码告诉借款人之时,实际上该信用卡的实际支配权已经移转给了借款人,此时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也会承认该类型借款合同的效力,不再以恶意串通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为由否认合同的效力,这体现了司法倾向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诚实信用的社会秩序的价值取向。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柳基伟律师,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专注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交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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