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查看资料

自行灌装茅台假酒涉案逾35万元

发布日期:2018-12-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王好)  近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孙某化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据了解,贵州省金沙县书拉密工艺包装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1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被告人孙某化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一年后,孙某化从仁怀市中枢镇采购了与53度飞天茅台酒酒瓶相仿的裸瓶、瓶盖以及包装材料,从仁怀市购买散装白酒装罐,并运回位于金沙县产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厂房车间,将其包装成印有“贵州茅台酒”字样的白酒。2017年9月14日,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执法时,在该公司厂房车间内查获印有“贵州茅台酒”字样的白酒276瓶,并查货大量印有“贵州茅台酒”字样的包装材料。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金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2017年每瓶茅台酒的实际市场销售价值为1299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故上述该案查获的白酒价值35852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化未经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可,擅自生产包装印有“贵州茅台酒”字样的白酒276瓶,侵犯了贵州茅台酒厂有限公司第315914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金额为358524元,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为严肃国法,保护知识产权,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态度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释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信誉,还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千万不要因一己私利破坏公平、有序、诚信的市场体系,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蒋艳超律师
湖北武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