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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民法总则相邻权的种类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8-12-14    作者:李丹律师
1、相邻通行权:指的是你在使用房屋或土地的时候,不能影响其他人的出行;


  2、施工相邻权:指的是你在修建、装修房屋的时候,不能影响邻居的生产、生活,使用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因临时占用造成土地权利人损失的,占用方应当赔偿;


  3、管线相邻权:指的是在铺设电缆、管道、架设电线及其他空中线路时,如果必须经过相邻他方的地下或地上时,相邻他方不得拒绝或妨碍,但确对邻居造成的一定的影响,双方可确定一定的金额的赔偿;


  4、用水相邻权:这个包含两点,第一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活,第二是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


  5、防险相邻:指的是在使用房屋的时候,相邻一方不得在自己房地产范围内放置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相邻一方房屋或其他设施有倒坍、脱落、坠落危险,如果可能危及相邻他方人身、财产安全的,相邻一方有权提出异议;


  6、环保相邻权:有以下两点,(1)、相邻人在排污排废的时候,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影响相邻方的生产和生活。(2)、相邻人不得制造噪音、喧嚣、震动、恶气、异味等,妨碍相邻他方的正常生产、生活、损害他人身心健康;


  7、通风采光权:指的是建设和使用房屋时,不得影响相邻一方通风和采光。


  8、地界相邻权:指相邻两方的土地相邻,一方不得影响另一方的正常使用;


  9、共墙相邻:指的是同一个墙壁被两个相邻方共同所有或使用,一方使用不能影响另一方,一方不能随意拆除,共墙的维修应或翻建,要由双方共同协商,费用共担。


常见的相邻权纠纷有哪些?
2018年民法总则相邻权的种类有哪些?常见纠纷有哪些?
  1、因宅基地使用而产生的相邻权纠纷


  相邻一方因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必须临时或长期通过对方使用的土地时,对方应当允许;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对方适当的补偿。对于相邻方共同使用的空地、道路及其他宅基地上的附属物,相邻一方不得独自占有。


  2、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权纠纷


  多方共用同一水源时,各方均可以自由使用水源,但不得因此而影响相邻方的用水;土地使用人不得滥钻井眼、挖掘地下水,使相邻方水源减少,甚至使对方水井干涸;对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的自然水源应当尊重自然形成的流向,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而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赔偿。相邻一方必须利用对方的土地排水时,对方应当允许,但使用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造成损失的,应给予合理补偿。建房时应尽量避免屋檐滴水造成相邻方损害,造成损害的,对方有权要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因修建、施工产生的相邻权纠纷


  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架设电线、埋设管道等,需要临时占用他人土地时,他人应当允许,但是施工方应选择对他人损失最小的方案,并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因此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施工方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相邻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挖水沟、地窖等时,应注意对方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对方的建筑物有倒塌危险,威胁人身、财产安全时,有权请求采取措施排除危险来源,消除危险。


  4、因排污产生的相邻权纠纷


  相邻一方在修建厕所、粪池、污水池或堆放垃圾、恶臭物、有毒物等,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水、废渣、废气等,应与相邻方保持一定的距离,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空气、水源等环境污染。如因此影响邻人的生产生活,损害邻人健康的,邻人有权依法请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5、因通风、采光、噪声产生的相邻权纠纷


  相邻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时,必须与邻居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和采光;相邻各方使用噪声过大的生产生活资料时,不得影响邻居生产、生活,对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造成损害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


  解决相邻权纠纷方式:1、自行协商和解;2、在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帮助下,协商解决;3、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民法总则相邻关系的内容有哪些?
2018年民法总则相邻权的种类有哪些?常见纠纷有哪些?
  1、 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对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主要是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7条规定,“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98条,“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99条“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100条“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101条“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第102条“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103条“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窑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这就对《民法通则》做了相应的补充,规定了四种相邻关系:相邻截水、排水、用水、流水关系:相邻通行关系;相邻防污防险关系;相邻地界竹木归属关系予以指导司法实践。由于我国近年来居住形式由原来的院落式结构向单元楼式的形式改变,相邻关系的类型也随之日益增多,如相邻不动产之间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纠纷越来越多,环境污染也日益严重,原有的《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变化,且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较低,已很难解决类型各异的相邻关系纠纷。


  2、相邻关系的特征和适用条件


  相邻权不是独立的物权,只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属于所有权的范畴。相邻权如前所述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那么相邻权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相邻权的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日益复杂。


  相邻权的客体我国学界存在争议,大致分为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相邻权的客体是不动产本身,另一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相邻各方所实施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我们认为,相邻权因其种类的不同客体也有所不同。若是相邻不动产权属不明,则相邻权的客体是不动产本身。但大多数的相邻权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所体现的不动产的权益。根据以上相邻权的特征,有学者认为,相邻权只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之间,且一方在行使不动产权利的过程中需要扩张权利,另一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予以相应便利,如果因扩张权利给他方造成妨害或损害的,扩张方应当适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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