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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未共同生活男方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

发布日期:2018-12-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章俊棋周晓琪)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李某某返还原告杜某某彩礼款7.25万元,妥善处理了两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据悉,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6年年底经他人介绍相识,后于2017年1月,双方按农村风俗订婚,原告向被告给付彩礼款5万元。订婚后,二人一直并未共同生活。直至一年后二人才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同时原告又向被告再次给付彩礼款5万元,两次彩礼共计然10万元。虽然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仍然没有同居生活。后来原告发现其与被告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被告返还彩礼款10万元。

庭审中,被告李某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认为原告要求返还彩礼10万元的诉请不明确,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也只能适当返还。另外,被告婚前购买的一辆小汽车由原告在使用,原告应返还给被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相处后订婚,双方夫妻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当庭表示同意离婚,故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返还彩礼,法院为原、被告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原告给付彩礼的金额较大,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予以支持,但结合本案相关事实,最终判令被告应酌情返还7.25万元。同时判令原告退还给被告由被告在婚前购买的小汽车。

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并在承办法官主持见证下,全部履行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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