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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口头约定利息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8-12-17    作者:成华律师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对于没有将利息写入借据中而是口头约定利息的效力如何?依据《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民间借贷中,对利息有口头约定的,法律也承认其合法性。
   口头约定利息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借贷双方对口头约定的利息都认可,且对利率无争议;2、出借人主张约定了利息,借款人否认;3、双方承认有利息,但是对利率有分歧。对于第二种情况,关键是看出借方是否有证据证明利息以及利率,如果出借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约定利息利率的事实,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将视为没有约定利息,利息主张无法得到支持,如果仅有一方为自然人或者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对于第三种情形,属于利息约定不明,借贷双方对利息约定是存在的,但利率高低各执一词的,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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