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上班期间忙个人事务给单位造成影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发布日期:2018-12-17    作者:杜红涛律师
刘某与北京某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机修工,工作地点为公司位于朝阳区的厂区。在上述地点,刘某存有大量中医药书籍,并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为不同人员进行中医诊疗,并留有约185份诊疗记录,并曾在上述工作场所晾晒、加工处理中药材。2015年10月20日,上海某有限公司向刘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刘某在工作时间,利用公司设备、场地和资源,从事非本职工作的其他盈利活动,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员工手册》和道德行为规范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后刘某提起仲裁和诉讼,主张单位系违法解除,并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裁决结果:用人单位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
理由: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事务,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依据相关规章制度解除其劳动合同。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某是否存在于工作期间从事非本职工作的行为。刘某确认其在工作地点有存放中医书籍、诊疗记录,并存在工作时间晾晒、处理中药,为他人诊疗的行为。刘某表示此仅是其兴趣爱好且限于自身保健的观点,无法成立。结合刘某在工作地点存放的中医药书籍的自认、北京某有限公司提供的刘某晾晒、加工处理中药的照片、录像,以及现场勘验情况,刘某于2012年至2015年间确有在工作时间,利用公司设备、场地和资源,从事非本职工作的行为,刘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北京某有限公司系合法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