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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性骚扰,我们有权利说NO

发布日期:2018-12-17    作者:刘琬琳律师
导读:“性骚扰”,一般指的是在一方当事人并不情愿的情形下,另一方当事人对一方进行性暗示、性语言挑逗或者有性的举动。实践中,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束缚,面对性骚扰时,大多数人选择的是“能忍则忍”。
  “性骚扰”,一般指的是在一方当事人并不情愿的情形下,另一方当事人对一方进行性暗示、性语言挑逗或者有性的举动。职场性骚扰发生的机率非常高,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节目曾经联合智联招聘网做过一个“你有没有遭遇或者在自己单位看到过办公室‘性骚扰’?”的调查,有12303人参加调查,其中31%的人回答有。实践中,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束缚,面对性骚扰时,大多数人选择的是“能忍则忍”。不过,近年来,关于性骚扰的案件也时常见诸报端。
  典型案例:
  29岁的刘仑是高新区某高科企业的人事经理。2008年3月11日,刚刚毕业的陈丹到该企业应聘文员一职,作为公司人事经理的刘仑参与了面试工作,并决定录用陈丹。第二天,正在单位上班的陈丹,接到了刘仑的电话,“下班后到407来一下,有工作上的事情要和你谈一谈。”大厦407房间是刘仑的办公室,单位的下班时间是5时。
  下午5时,单位的同事都纷纷下班。陈丹敲开了刘仑的办公室大门。几句寒暄之后,刘仑突然告诉陈丹:“我很喜欢你,你做我的女朋友吧?”陈丹坚决拒绝,说自己已经有男朋友了。面对陈丹的拒绝,恼羞成怒的刘仑关了灯,强行将陈丹抱住,卡住陈丹的脖子,强行亲吻她。陈丹大声呼救,并奋力反抗。此时,正在隔壁加班的另一部门负责人杨某听到呼救声后,拨打110报警。赶到现场的警方将刘仑当场挡获,此时的陈丹也已逃出了407房间。
  裁判结果:
  当日,公安机关就对刘仑以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刑事拘留。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刘仑坦言,从陈丹一进公司他就有和她谈恋爱的想法,并在遭到拒绝后不理智地强行拥抱、亲吻陈丹。陈丹因为被刘仑用手掌卡住颈部阻止她的反抗造成其软组织受伤。2008年6月,高新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刘仑的辩护律师称,刘仑叫陈丹下班后到办公室,是因为将陈丹作为公司的培养对象,准备进一步对其晋升职位,对陈丹的行为完全是临时起意。“刘仑实际上是想和陈丹谈恋爱,猥亵她并不是真正的目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仑采用强制的手段已经构成了强制猥亵妇女罪,并认为在刘仑犯罪实施过程中,刘仑利用其主管人事的权利,侮辱妇女的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分。法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刘仑拘役5个月。
  案例评析:
  性骚扰一直是社会热点,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近年来,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性骚扰案件也逐渐进入了我们的视野,那么何为“性骚扰”,面对性骚扰,受害者如何寻求权利救济?
  (一) 何为性骚扰
  2005年,我国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订,这次修订的最大亮点和热点是对“性骚扰”进行了明确立法,首次增设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条文。但怎么样的行为才算是“性骚扰”,法律并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性骚扰这一概念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才引进到中国,国内有学者将性骚扰的表现形式分为三类:(1)言词的性骚扰;(2)身体的性骚扰;(3)环境的性骚扰。所谓言词的性骚扰,就是包括各种侮辱性、贬低性的以及具有性内容的、挑逗性的言论,这些言论可以通过玩笑、谩骂等口头语言的方式表现出来,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以及书信等文字的形式传达出来;所谓身体的性骚扰,包括触摸、亲吻、搂抱、性器官的碰触等这样一些具有性意味的行为;所谓环境性的性骚扰,主要是向他人出示淫秽的书画、在工作场所的周围张贴一些色情的图片,使他人感到难堪、屈辱。全国妇联婚姻与家庭研究所所做的一项对北京市民遭受性骚扰情况的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女性中有70%的人受到过性骚扰,54%的人听到过黄色笑话,29%的人遇到过有暴露癖的人,27%的人曾经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人有身体接触,8%的人曾经被别人偷窥,2%的人遇到过电话性骚扰。而且,不管我们是否愿意承认,目前性骚扰有日益严重的趋势。
  (二)面对性骚扰,如何寻求权利救济
  2001年7月,西安市30岁的国企职员童女士向法院提出起诉,指控上司对她进行了性骚扰。这是我国首例进入法律程序的性骚扰案。此后,各地均有性骚扰案件进入法律程序。那么,如果进入法律程序,受害人可以得到哪些救济,迫害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实践中,迫害人一般需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失费。
  2003年6月9日,武汉女教师状告上司“性骚扰”案经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定:被告侵扰原告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这是我国第一例“性骚扰”胜诉案。之前所有的进入法律程序的性骚扰案件均因举证不利而败诉。
  2.刑事责任
  性骚扰如果情节严重的,可以转化为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便是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后,国内首例因“性骚扰”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刘仑最后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5个月的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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