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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汉川市法院公开宣判喻增国等

发布日期:2018-1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12月14日上午,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对喻增国等11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公开宣判。11名被告人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窝藏罪等8项罪名。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喻增国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雷湘东等10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据了解,该案是省扫黑办挂牌督办的重点案件,也是汉川法院公开宣判的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被告人喻增国因犯抢夺罪服刑刑满释放后,将被告人雷湘东、乐山、吴涛、包卓、尹龙、熊建都、熊元忠等社会无业、闲散人员纠集在一起,逐渐形成了比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自2012年底开始萌芽,2013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该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暴力收债等,在大悟城区及周边地区共实施了21起违法犯罪行为,犯罪手段多样、暴力性明显,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等7个罪名。黑社会性质组织之外,该组织相关成员还实施了1起故意伤害犯罪和1起故意伤害违法行为,被告人熊胜、李思明知被告人包卓是网上通缉的犯罪嫌疑人而为其提供财务、身份证,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喻增国先后网罗被告人雷湘东、乐山、吴涛、尹龙、包卓、熊建都、熊元忠等人,形成比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的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应当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从轻、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政策,遂作出以上判决。

  当事人家属、媒体记者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共100余人旁听了当天的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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