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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是超时效吗,抵押权受保护吗?

发布日期:2018-12-17    作者:张梅律师
一、 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是超时效吗
主债权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可等同于超过诉讼时效。
抵押权人依据公证债权文书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因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止,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4月30日)连续计算,至 2008年5月6日满1年。1991年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申请执行期限作了相应的规定,而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在规定抵押权的行使期限时只是和主债权的诉 讼时效进行绑定,并未和主债权的申请执行期限进行绑定。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督促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请求权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则丧失胜诉权,即如果对方当 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该请求权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申请执行期限也是为了督促权利人请求法院实现判决权利,一旦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则如果对方当事人以此 提出抗辩,法院将不再强制执行。
二、超过申请执行期抵押权受保护吗
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之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 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抵押权人的主债权已于2008年5月7日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我们将之视为超过诉讼时效。因此抵押权人如未在2008年5月6日 前行使抵押权,申请人以此提起抗辩,法院将不再支持该抵押权。
在原民诉法和担保法体系中,申请执行期限的性质、抵押权行 使期限都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有点类似于除斥期间。但申请执行明显带有请求权的性质,而抵押权作为一种从权利,理应和主债权捆绑在一起,如今,修订后民诉法及物权法对上述法律关系有了新规定。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 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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