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发布日期:2018-12-17 作者:程智华律师
被告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原告要求的各项费用按照保险公司的答辩,不足部分同意赔偿。被告已经支付了门诊医疗费290元,给付了医疗费4000元,原告的爱人出具了收条。
经双方质证,南岗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医疗费33749元,误工费44193元,护理费25208元,交通费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60元,鉴定费3600元,二次手术费9000元。
本案得到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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