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财产的行为可撤销吗?

发布日期:2018-12-17    作者:王丽侠律师
俗话说,子女是夫妻之间爱情的结晶,象征着曾经拥有的美好爱情。在夫妻感情破裂之后,双方通常不会改变对子女的感情,而为了弥补离婚对子女的伤害,在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会出现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情况。那么,这种赠与是否有效呢?若离婚之后一方反悔,是否可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呢?下面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案情介绍:李女士和王先生2007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王某某。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1月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将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位于海淀区的一处房屋赠与王某某。随后,李女士和王先生依据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却因案外原因无法过户至子女王某某名下。无奈,李女士和王先生只好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法院。经审理,李女士和王先生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同意涉案房屋归李女士所有。
分析说法:夫妻双方离婚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二是到法院进行离婚诉讼。前者为协议离婚,后者为起诉离婚。在协议离婚中,夫妻经双方协商一致,会就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达成合意,起草一份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备案。离婚协议中的具体内容属于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行。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
既然夫妻之间的赠与有效,那么,当赠与无法实现时(如案中的房产不能过户),是否可以要求撤销赠与呢?
事实上,夫妻在协议中约定赠与子女财产,这种赠与是有目的的赠与,是一种以解除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诺成性行为。因此,当夫妻离婚后,因身份关系已经解除,协议的目的已经达到,所以协议中的赠与约定不能再撤销。我们知道,婚姻关系一旦解除是不可撤销的,如果允许当事人对协议中的财产约定随意反悔,将使先离婚再反口索要财产的行为正当化,有违民法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离婚协议中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是不可撤销的。
如此说来,当出现案中房产无法过户给子女,而约定又不能撤销的情况时,该如何处理呢?如案中,双方可以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法院,由法院对纠纷进行调解或者做出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