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财产的行为可撤销吗?
发布日期:2018-12-17 作者:王丽侠律师
案情介绍:李女士和王先生2007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王某某。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1月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将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位于海淀区的一处房屋赠与王某某。随后,李女士和王先生依据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却因案外原因无法过户至子女王某某名下。无奈,李女士和王先生只好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法院。经审理,李女士和王先生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同意涉案房屋归李女士所有。
分析说法:夫妻双方离婚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二是到法院进行离婚诉讼。前者为协议离婚,后者为起诉离婚。在协议离婚中,夫妻经双方协商一致,会就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达成合意,起草一份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备案。离婚协议中的具体内容属于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行。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
既然夫妻之间的赠与有效,那么,当赠与无法实现时(如案中的房产不能过户),是否可以要求撤销赠与呢?
事实上,夫妻在协议中约定赠与子女财产,这种赠与是有目的的赠与,是一种以解除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诺成性行为。因此,当夫妻离婚后,因身份关系已经解除,协议的目的已经达到,所以协议中的赠与约定是不能再撤销的。我们知道,婚姻关系一旦解除是不可撤销的,如果允许当事人对协议中的财产约定随意反悔,将使先离婚再反口索要财产的行为正当化,有违民法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离婚协议中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是不可撤销的。
如此说来,当出现案中房产无法过户给子女,而约定又不能撤销的情况时,该如何处理呢?如案中,双方可以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法院,由法院对纠纷进行调解或者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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