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其它民商案例 >> 查看资料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

发布日期:2018-12-18    作者:姚志斗律师
案情简介:2018年4月19日上午10时许,被告在紧邻原告的养殖场右侧给土地承包经营户毛克丁旋地。旋地过程中,旋耕机发出的澡声污染到原告鹅场内雏鹅。由于被告旋完地才停止操作,导致原告鹅场内的雏鹅受到惊吓20分钟左右。雏鹅受惊后,纷纷向同一个方向即鹅场下方的水库逃窜。逃窜过程中,部分雏鹅因相互拥挤、踩踏、溺水而死亡。2018年4月10日,原告购进上述雏鹅鹅苗价格为每只11元。原告诉称死亡雏鹅数量为1857只,被告辩称死亡雏鹅数量最多为400只。原告张新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雏鹅死亡损失27855元;姚志斗律师观点:原告诉称系被告在鹅场旁旋地、声音过大造成雏鹅受到惊吓死亡,从而要求被告赔偿合法有据。被告辩称旋耕机排放出的澡声与原告的雏鹅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未举证证明其辩称主张,故依法应当承担澡声污染责任。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案件结果:一、被告刘长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新科经济损失6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新科的其他诉讼请求。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