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哺乳期 单位解除合同是否违法?
发布日期:2018-12-19 作者:张梅律师
2015年12月23日,宁某到新塘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1年。2016年12月24日,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1年。2017年2月19日,经新塘公司门店负责人批准,在家休产假至6月27日。产假届满宁某与新塘公司门店负责人联系上班事宜,6月30日通知宁某不用再去上班,让宁某另行找工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1、新塘公司支付宁某生育津贴12102.73元;2、新塘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9232元。
法院判决:一、新塘公司支付宁某生育津贴12102.73元、经济赔偿金19232元,合计31334.73元。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新塘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宁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且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时宁某尚处于哺乳期,新塘公司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行为系违法解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宁某主张经济赔偿金19232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宁某要求支付生育津贴12102.73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确认。
律师说法:员工在哺乳期 单位解除合同是否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处于孕期、产前、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处于孕期、产前、哺乳期的女职工,存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本案中,新塘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宁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且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时宁某尚处于哺乳期,新塘公司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行为系违法解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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