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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未生效则按该协议履行的财产分割行为不具效力

发布日期:2018-12-19    作者:刘琬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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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规则】   
夫妻双方之间为离婚达成的离婚协议属于要式合同,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在协议上签名,并办理离婚登记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而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处理是以离婚为前提,虽然夫妻双方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由于离婚协议因一方未签字而未生效,该变更行为亦无法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关键词】 
民事 离婚 离婚协议 要式合同 离婚合意 签字 基本要件 法律效力 财产变更 共同财产 
【基本案情】 
莫君飞与李考兴经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033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莫君飞与李考兴的夫妻感情较好,并育有一子李序宇。但因双方对莫君飞外出做家教事宜的意见相左,就此产生矛盾,感情亦时好时坏。莫君飞遂于20105月草拟了一份离婚协议,李考兴当即表示若其取得儿子的抚养权,以及涉案宅基地的所有权,则同意离婚。双方为此将涉案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变更到李考兴名下,之后李考兴反悔,不同意离婚。 
莫君飞以其与李考兴结婚后,李考兴对其态度冷漠,双方并未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且其受李考兴欺骗将涉案宅基地过户至李考兴名下,而其被迫在外租房与儿子共同居住,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准许二人离婚,儿子由其抚养,抚养费用由二人共同承担并分割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即涉案宅基地及电器、家具等。 
李考兴辩称:莫君飞与本人自由恋爱而结婚,婚前基础比较牢固,婚后亦生育了子女,故双方感情深厚、牢固,还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 
【争议焦点】 
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但因一方未签字而未生效,此时夫妻双方已经履行的财产分割行为是否有效。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莫君飞的离婚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后才具有法定效力。就离婚协议的性质而言,其应属于复合协议,即不仅包括解除婚姻关系的基础目的,同时也包括夫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附随性内容。对基础目的来讲,其属于要式行为,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附随内容的生效又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础,未解除婚姻关系的,附随内容不能生效。由此可知,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的约定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即使事先已对财产进行了变更处分,但最终未能离婚的,该处分行为不发生效力,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草拟离婚协议并交予另一方,虽然另一方口头应允,且双方履行了共同财产分割的部分,可以认定双方对离婚达成了合意,但由于另一方并未在协议上签名导致离婚协议欠缺合同成立的要件,且事后另一方反悔不愿离婚,因此该协议不具有效力。同时,双方虽对共有宅基地作出了变更登记,但由于离婚协议无效,按该协议所进行的履行行为也应视为无效,故该宅基地的权利状态应恢复到变更登记之前。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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