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房屋共有人同意将房屋转让,如何认定房屋买卖合同
发布日期:2018-12-19 作者:程智华律师
为给妻子治病,丈夫洪生将一家四口所有的动迁房出售给周先生夫妇。为了符合政策的规定,双方约定五年后再将房产过户给周先生夫妇。可是,五年期满后,洪生的两个女儿却拒绝将房屋过户周先生夫妇的名下,声称父亲瞒着她们将房子卖掉,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为此,周先生夫妇将父女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将房屋过户至他们的名下。
争议焦点:未经房屋共有人同意将房屋转让有效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洪生的妻子已去世,其在《房屋转让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由三被告继承;协议为洪生一人所签,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洪生代其他权利人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房屋买卖系家庭重大财产交易,且洪生出售房屋系为家人筹集医疗费用,其女儿对于其母亲治疗费用的来源应当知晓;洪生称妻子不同意出售房屋,但其妻子在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从未向两原告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该协议的认可,其女儿在随后这几年的时间内也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协议的认可;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款在签订时并无明显不合理,价格方面亦未侵害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认为系争《房屋转让协议》应为有效,被告父女三人应协助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过户至原告名下。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般情况下,签订完买卖合同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购房人不拥有房屋的产权。但是,根据本案的案情分析,法院之所以判决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且要求洪生一家协助周先生夫妇将房产过户,是因为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且房屋产权还是在卖方洪生及其女儿名下。所以,洪生及其女儿必须履行合同的约定。因此法院的判决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根据我国《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审理房地产案件,应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综上,洪生及其家属与周先生夫妇的房屋买卖协议依然有效,必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应及时过户避免出现一房二卖或对方反悔的情况。打官司可能会赢,但是总会付出人力物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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