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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假 年假工资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18-12-20    作者:张梅律师
案情简介:未修年假 请求年假工资
毕某于2002年5月10日入职莘莘家园公司,双方签订有期限至2011年5月9日的劳动合同书,其中约定:执行固定工时制度,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二天。上述劳动合同书到期后,双方续订该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5月9日。
2014年4月17日,毕某向莘莘家园公司邮寄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载明:因你公司自2012年至今未与本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且你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本人工资、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及未按工资比例缴纳五险一金等违反国家劳动法律的情形……本人解除与你公司的劳动合同。另,毕某主张其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为3975.02元,莘莘家园公司则主张上述数额为3476.9元。
法院判决:一、莘莘家园物业公司支付毕某未休年假工资6074。6元;二、莘莘家园物业公司于支付毕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1722.8元;
律师说法:未休年假,年假工资如何计算?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收入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
3、如果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关于毕某主张的未休年假工资一节。用人单位有保留两年工资发放记录的义务,超出两年保存周期的,劳动者负有提交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欠付工资报酬的法律义务。本案中,毕某系于2014年4月22日就本案诉求提起仲裁申请,故在莘莘家园公司主张已经支付毕某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之时,毕某负有提交证据证明该公司欠付其2012年4月22日之前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法律义务;因毕某未能提交上述证据材料,故法院采信莘莘家园公司的主张,认定该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其2012年4月22日之前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故法院对于毕某要求莘莘家园公司支付其2012年4月22日之前未休年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而就2012年4月23日至2014年4月16日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因负有管理责任的莘莘家园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毕某于上述期间享受带薪年假待遇、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经实际支付毕某上述期间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故应按照毕某的工资标准及每年应享受10天年假资格支付毕某2012年4月23日至2014年4月16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报酬607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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