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营业执照,会承担连带责任吗?
发布日期:2018-12-21 作者:姚雷律师
A砂石公司与B机械公司签署《碎石机采购协议》,约定采购后者大型碎石机一台,总价为190万元,合同签署后十日内交付机器,同时约定若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金10万元。A砂石公司支付货款后迟迟未收到机器,经多次催促,被告知该机器某重要原件须进口,但一直缺货,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交付。A砂石公司无奈提起仲裁,但B机械公司答辩称,其并非该单位的实际经营人,系王某某借用单位营业执照并实际经营,王某某应为被申请人。后A砂石公司追加王某某为第二被申请人。
合议庭意见: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B机械公司虽未参与本案所涉经营活动,但其仍将单位营业执照出借给王某某使用,因此王某某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B机械公司应与王某某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律师说法: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经营主体必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营业执照是市场经营主体的“身份证”,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依法实施监管的依据。
市场主体出借营业执照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准入秩序,行为是违法的。
本案中,B机械公司将其营业执照出借于王某某,由王某某以B机械公司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因此虽然B机械公司并未实际参与《碎石机采购协议》的签署及履行,但仍应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对A砂石公司的各项损失,B机械公司应与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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