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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沾染赌博恶习欠债,丈夫担责吗

发布日期:2018-12-21    作者:潘永红律师
郑某与温某原系夫妻关系,妻子温某几年前染上赌博恶习,5年前就曾欠下大笔赌债。2017年3月,温某向邓某借款3万元,声称用于家庭开支,另有曹某做连带保证人。同年8月底,郑某与温某协议离婚。9月,温某逾期未还借款,邓某将温、曹、郑三人一并诉至法院。

邓某认为温某借款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郑某应当承担偿还责任。郑某则主张对妻子温某借款一事毫不知情,夫妻二人都有稳定的工作收入,家庭日常开支绰绰有余,若非妻子赌博恶习不改,根本无需对外借款,更不可能是用于家庭开支。郑某认为该借款应属个人债务,应由温某独力承担。 律师:郑某和温某的工作收入,支付该家庭日常生活一般是可以的,该借款亦未用于家庭生活或生产经营的债务。温某向邓某借款,郑某并不知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温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依法不能确认为被告温某和郑某的夫妻共同债务,郑某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温某与邓某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曹某作为担保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应由借款人温某和担保人曹某来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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