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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女为富二代离婚闪嫁发现是对方是穷人要离婚?

发布日期:2018-12-21    作者:潘永红律师

爱情与金钱孰轻孰重,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看法。当两人对金钱与物质价值观一致时,爱情更加容易修成正果,而当婚姻以金钱为基础时,就容易悲剧。

湖南省永兴县一名男子冒充富二代骗取女朋友的信任,并与其结婚,女子发现真相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2015年6月,邓先生通过QQ查看“附近的人”认识了已婚女子左某,左女士在得知邓先生家境殷实,有车有房后,与邓先生相谈甚欢,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


同年8月31日,左女士与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次日便与邓先生登记结婚两人结婚三个月后,左女士发现邓先生既无车也无房,根本就是一个穷小子,便开始与邓先生分居生活,并起诉离婚。


后经法院调解,左女士撤回起诉。但此后的两年时间,两人的感情无任何好转,继续分居,现左女士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隐瞒经济状况骗婚,婚姻有效吗?


民法领域上的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骗婚”并不是法律术语,法律层面上只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因违反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两性违法结合。


无效婚姻是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四种法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经成立了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被胁迫结婚可撤销,没有关于欺诈婚姻可撤销的规定。


欺诈结婚的情形较为复杂,如隐瞒实际年龄、隐瞒财产真实状况等真实情况等,都属于欺诈,但这都不属于可撤销婚姻。


婚姻欺骗与婚姻诈骗有本质区别。


首先,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其次,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


最后,从骗取的财产的所有权上看,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本案中,邓先生单纯隐瞒财产状况不属于婚姻诈骗,不构成诈骗罪。


左女士可以以欺诈主张离婚吗?


婚姻应当有建立在一定的感情基础之上,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本案中,双方婚前互不了解,婚后无法建立夫妻感情,可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许双方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左女士与邓先生婚前认识时间短,了解不深,仓促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双方因价值观不合,未建立夫妻感情。双方自2015年12月开始长期分居,期间既不沟通、也无联系,足见其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对左女士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准许。


给有钱人改变命运已经过时了,现代女性足够努力,自食其力把人生打点得风生水起,婚姻于她们而言,不是救命稻草,爱情于她们而言,只是锦上添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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