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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项目法人收到超出注册资本金但未超出项目资本金的部分应为资本公积金,超出项目资本金的可约定为债权投资

发布日期:2018-12-22    作者:110网律师
裁判要旨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债权性投资区别于股权性投资的根本之处在于债权性投资要偿还资金本息,而股权性投资则要按照相应的投资额享有参与项目法人经营管理的权利、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并分享相应的投资收益;股权性投资的出资义务不仅受项目法人工商登记注册资本金的约束,还要受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规制;项目法人收到的超出工商登记注册资本金但未超出投资项目资本金的投资款项应为资本公积金,超出投资项目资本金的部分方可约定为债权性投资。

案例索引

《龙浩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成安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终108号】

争议焦点

股权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的区别?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龙浩公司一审起诉理由主要是其并非成安渝公司的股东,成安渝公司应退回其全部投资款15.94亿元本息;龙浩公司二审上诉理由主要是其投资分股权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成安渝公司至少应当返还超出注册资本金出资义务以外的13.77亿元投资款本息。泰邦公司、成安渝公司二审答辩认为,龙浩公司的15.94亿元投资款全部为股权性投资,均不应退还。
本院认为,在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241号案中,龙浩公司请求仲裁裁决确认《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龙浩公司对成安渝公司及截止2016年1月19日成安渝高速公路四川段已完工的工程享有总额为15.94亿元的投资权益,该案仲裁裁决结果支持了龙浩公司的该两项请求。一审法院根据该案生效仲裁裁决结果、《合作协议书》及履行情况,对龙浩公司系成安渝公司股东及不应返还股东出资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分析认定,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由于龙浩公司二审上诉理由主要是15.94亿元投资应区分为股权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成安渝公司对龙浩公司超出注册资本金出资义务部分的13.77亿元作为债权性投资应予返还,本院主要对此予以分析评判。
投入的资金往往远高于项目法人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金,在司法实践中常对如何认定股权性资金、债权性资金存有争议。
本院认为,首先,是否偿还资金本息是债权性投资与股权性投资的根本区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股权性投资属于典型的权益性投资。而债权性投资,是指为取得债权所作的投资,相当于借款给对方,没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分红的权利,只是按照约定到期收回本息。其次,股权性投资要按投资项目资本金确定出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般而言,公司股东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但对于设立项目法人的固定资产项目投资,还要遵照《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在投资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依托现有企业的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现有企业法人即为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还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本通知中作为计算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具体核定时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第三,项目法人收到的投资款应优先列入投资项目资本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2000]25号)第八十条规定:“企业的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一)一般企业实收资本应按以下规定核算: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当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出其在该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结合前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的有关规定,若项目法人没有根据核准的投资项目概算和建设进度及时调整注册资本金,投入的资金应先作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备用,股东可以按出资比例向公司主张所有者权益,但出资后不得抽回,也不能转为公司的债务计算利息而变相抽逃。综上,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债权性投资区别于股权性投资的根本之处在于债权性投资要偿还资金本息,而股权性投资则要按照相应的投资额享有参与项目法人经营管理的权利、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并分享相应的投资收益;股权性投资的出资义务不仅受项目法人工商登记注册资本金的约束,还要受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规制;项目法人收到的超出工商登记注册资本金但未超出投资项目资本金的投资款项应为资本公积金,超出出资项目资本金的部分方可约定为债权性投资。本案中,龙浩公司投的15.94亿元并未超出其法定或约定的出资义务范围。首先,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将成安渝高速公路四川段以BOT方式建设的复函》及资阳、成都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发改〔2009〕274号等批复文件,案涉成安渝项目亦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的要求执行,项目法人成安渝公司实行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资本金不是债权性资金而是股权性资金,具体数额实行动态管理,按照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基数确定。其次,2009年3月17日泰邦公司作为甲方与龙浩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第2.1条关于股权比例约定“根据甲方与中洲公司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项目公司登记的股权结构将为:甲方持60%,中洲公司持40%,此股权结构是为配合投标等工作的顺利进行而设定的,现双方确认项目公司中实际股权比例为:甲方持74%、乙方持26%(该26%含乙方应给予中洲公司的股权权益);双方按实际股权比例享有项目公司权益、承担义务”。第2.2条关于出资约定“A.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项目概算总投资的35%,余65%以项目特许经营权向银行质押贷款。B.双方确认:项目公司首期注册资本金(20%)由甲方先行出资,后期注册资本金由双方按本协议约定比例出资。因工商登记验资等因素,首期注入注册资本金或后期注入资本金部分出资需以中洲公司名义注入的,双方在此确认通过中洲公司账户或以中洲公司名义注入的,均为甲方或乙方将资金转至中洲公司名下再以中洲公司名义注入,均为甲方或乙方实际出资”。2014年5月8日泰邦公司作为甲方与龙浩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备忘录》约定“。关于甲乙双方股权比例的调整:甲乙双方合作共同投资建设成安渝项目,原合作协议约定甲方股权比例为78%、乙方为22%,现调整为甲方74%、乙方26%的股权比例;本备忘录签订后15天内,甲乙双方将原合同调整为甲方74%、乙方26%股权比例的合作协议。”。按照《合作协议书》及《备忘录》的约定,龙浩公司应当承担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26%的出资义务。第三,虽项目公司成安渝公司在2009年6月15日设立时登记的注册资本金为8.35亿元,但该注册资金是暂时性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和龙浩公司与泰邦公司之间的前述认缴约定,项目公司成安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终应为项目概算总投资的35%。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2月25日向资阳、成都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的《关于调整成安渝项目部分核准事项的批复》记载“同意项目估算投资由原核准批复的157.8亿元调整为195.69亿元”,按照在案涉项目终止之前的前述批复核准的195.69亿元估算投资额计算,此时项目公司成安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调整为68.4845亿元。再按照约定的龙浩公司26%股权比例计算,龙浩公司的出资额应为17.81亿元。龙浩公司投入15.94亿元,并未超过其在案涉项目终止之前应当出资的额度。此外,龙浩公司向泰邦公司支付的15.94亿元其银行转账凭证的“用途”一栏均注明为“投资款”,泰邦公司为此向龙浩公司出具了《股东缴付出资款收据》,成安渝公司亦出具了《股东缴付出资确认书》,故从协议履行情况看,在《合作协议书》履行中投资方龙浩公司、泰邦公司及项目法人成安渝公司均认可该15.94亿元为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的款项。综合以上,无论按照约定抑或法律规定,龙浩公司为履行股东出资义务而向项目法人成安渝公司投入的15.94亿元均为股权性投资,对龙浩公司要求成安渝公司返还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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