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舅表兄妹之间缔结婚姻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8-12-24 作者:姚雷律师
帅某与颜某1系姑舅表兄妹关系,帅某的父亲与颜某1的母亲系亲姐弟关系。帅某与颜某1双方于2001年1月1日在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8月9日生育一子名颜某2。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且双方是父母包办婚姻,婚后双方又发现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矛盾不断,颜某1对帅某及孩子缺乏关爱,没有尽到丈夫和父亲的义务。特别是颜某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关系密切,保持不正当交往,导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帅某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且双方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属于无效婚姻为由,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解除无效婚姻关系;2.判令孩子颜某2由帅某抚养并由颜某1支付抚养费至十八岁。
法院判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缔结的婚姻系无效婚姻
帅某与颜某1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人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婚姻关系无效,对帅某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帅某诉请抚养婚生子颜某2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本院另行制作判决书。
律师说法: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对婚姻无效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其中,关于第二种情形,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特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可知,确认婚姻无效的裁判文书应当区别于财产及子女问题单独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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